1、揭东区应急管理局对揭阳市某某塑料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42000元(肆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揭东区应急管理局对揭阳市揭东区某某织带加工厂的行政处罚案,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69000元(壹拾陆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