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各有关单位:
经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将《云路镇仓储物流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路镇党政办
2016年11月15日
云路镇仓储物流场所消防安全
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镇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物流仓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粤消安办〔2016〕45号)、揭阳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仓储物流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揭消安委办〔2016〕30号)要求,镇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在全镇范围内部署开展物流仓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公安机关相关警种,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开展物流仓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预防和减少物流仓储场所火灾事故为目标,严格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消防安全“六加一”措施,深化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确保全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二、整治范围
全镇范围内所有利用自建或租赁库房、场地,储存、保管、装卸搬运、配送货物的物流仓储场所,其中物流产业园区、大型物流公司的货物仓库(堆场)等场所为此次整治行动的重点。
建筑面积为300m2以下的物流仓储场所纳入《云路镇“三小”场所、出租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揭东消安委〔2016〕13号)的整治范围,依照广东省地方标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实施整治。
建筑面积为300m2以上的物流仓储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实施整治。
三、整治内容
通过整治,对现有的物流仓储场所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着重整治以下消防安全问题:
(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行政许可或消防备案抽查;建筑物或场所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的使用性质相符;经过专家评审并投入使用的物流仓储场所,是否落实原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
(二)消防安全布局、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三)建筑物是否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防火分区和疏散设施,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
(四)室内外消防用水是否满足灭火救援需求,建筑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保持完好有效。
(五)仓储物品管理是否符合《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物流作业、仓储、经营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且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形。
(六)电器设备安装使用和线路敷设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用火用电管理是否到位。
(七)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采用易燃可燃芯材的金属夹芯板材搭建临时建筑。
(八)是否明确单位各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物流仓储场所,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被委托单位是否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九)是否落实员工的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以及对在岗员工每半年一次的消防安全教育,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十)是否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实施演练。
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物流仓储场所,应检查是否按照《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
物流仓储场所较为集中的物流产业园区,应检查园区是否建立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并实体化运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是否到位;是否按要求建设微型消防站并实体化运作;是否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群众性消防宣传工作是否落实。
四、整治方法
(一)全面排查。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排查物流仓储场所火灾隐患。
(二)联合治理。整治期间,镇有关部门要建立并落实会商、函告、督导、通报等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企业认真履行隐患整治责任,有针对性地采取工作措施,形成整治合力。镇安全办要依法加强对物流仓储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尤其要对物流仓储场所内的违规动焊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工商所要对排查发现的超范围经营或无照经营的物流仓储场所依法取缔查处。城管部门要对各部门排查出来的物流仓储场所违章违法建设情况,依法加大综合执法力度。
(三)严格执法。各单位要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切实整治各地物流仓储场所的突出隐患问题。对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要依法立即清理;对违规使用明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拘留;对设置在违法违章建筑中的物流仓储场所,依法予以取缔;对场所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对利用历史遗留建筑或居住建筑从事物流仓储经营活动,且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区域性问题,要组织综合治理,确保安全。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物流仓储场所,派出所要组织对有关场所实施责令停止使用或临时查封:一是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物流仓储仓库,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二是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擅自改变场所建筑使用性质,使用性质与审批情况不一致;三是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物流仓储仓库;四是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五是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六是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七是储存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八是储存物品与仓库火灾危险等级或种类不相符,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1月16日前)。各村、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工作进度表,明确各级、各职能部门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组织发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行动,迅速部署推开整治工作。
(二)排查摸底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11月17日至12月11日)。各村、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对辖区内的物流仓储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摸清本地区物流仓储场所数量、规模、性质以及消防行政许可等基本情况,建立物流仓储场所基础台账。指导物流仓储场所开展自查自纠,按照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要求,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并及时实施整改。
(三)督促整改阶段(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3月15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签订责任状,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舆论等手段,逐个单位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要协调落实公安、安监、邮政管理、交通运输、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对物流仓储场所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逾期不整改的场所,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依法关闭取缔。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3月16日至3月25日)。各村、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固化常态化整治经验和模式,探索研究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对尚未完成整改的物流仓储场所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按期整改。镇政府将组织联合检查组,以抽查方式对各单位开展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整治对象和场所进行核查,并通报相关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负责专项行动组织协调、检查督促等工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物流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状况的调研、分析和评估,定期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落实监管责任,物流仓储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减少场所的火灾隐患存量。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村、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介,多渠道宣传物流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知识。督促场所加强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实行全员培训,制定灭火救援疏散预案,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物流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学习,重点学习国家标准《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和《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通过学习培训加强对规范标准精神的掌握,依法依规做好物流仓储场所的整治和监管工作。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村、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建立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对进展较慢、工作不力的地区,将实行约谈督办。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