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根据《揭东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预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云路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路镇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6日
云路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预案
一、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一)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我镇生猪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和生猪市场供给的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非洲猪瘟应急预案》《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8〕第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8〕15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2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33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广东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方案》、《广东省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广东省动物防疫防控中央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粤农〔2018〕103号)、《揭阳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预案》、《揭阳市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揭东区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等有关文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为依法、科学、有力、有效防控非洲猪瘟提供参考。
(三)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合力。各村要对本辖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村委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指挥系统及部门职责
(一)成立应急指挥部。镇政府成立云路镇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简称镇防指),镇长任指挥长,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办公室设在农业办,负责处理非洲猪瘟防控日常工作。组宣办、派出所、财政所、林业站、交通站、卫生院、物业所、邮政分局、食品站等为成员单位。
(二)部门职责。
1、镇防指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和镇委镇政府关于防控非洲猪瘟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责全镇非洲猪瘟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我镇非洲猪瘟防控政策,研究解决防控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各村、各有关单位防治非洲猪瘟工作政策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2、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查、督导等预防控制措施及突发疫情处置工作;组织对养殖场、屠宰场、生猪交易市场等重点地区排查;调拨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等应急防疫物资;依据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动物疫情;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负责对疫区解除封锁后畜牧业恢复生产自救的组织工作。林业站负责强化野外巡护,发现野猪异常死亡的,采取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疑似病例按规定采样送检;3、组宣办: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4、派出所:负责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工作,配合镇政府打击私屠滥宰、生猪违法调运和处置疫情,对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查实依法严厉打击,配合重点区域设置非洲猪瘟疫情公路临时监督检查站工作。5、财政所:根据疫情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负责做好财政经费保障工作。6、交通站:负责加强生猪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强化信息交流互通。一旦查到与《农明字〔2018〕第29号》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情况,要及时向镇防指办报告,配合重点区域设置非洲猪瘟疫情公路临时监督检查站工作。7、卫生院:负责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释和诊治,切实做好非洲猪瘟不感染人的正面宣传工作。8、物业所:负责生猪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畜禽产品的行为,加强流通环节猪肉及猪肉产品的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产品流入市场、餐桌。负责做好餐厨垃圾(泔水)等剩余物的监管。9、邮政分局:负责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和信息交流。10、食品站:负责猪肉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
各村要相应成立防控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领导、指挥、协调本辖区内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工作,明确相关职责,有效开展工,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排查机制。
成立非洲猪瘟防控处理预备队。
队长:陈伟生
副队长:郑晓锐、池东磊
队员由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负责按照镇委镇政府、镇防指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各村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应急防控处理工作量需要调派人力,组织行动,同时做好对扑杀生猪的登记、造册工作。
(四)群防群控
养殖场(户)、屠宰场、生猪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等是易发生疫情的高风险场所,贩运及调运是引入疫情的重要渠道,相关责任人应做好各自防疫工作:
1.养殖场(户)。科学饲养、封闭饲养,采取隔离防护措施,控制人员、车辆和易感动物进入;加强消毒,依照《关于印发防控非洲猪瘟消毒杀蜱流程与用药指引的通知》(粤牧〔2018〕81号)指引,做好消毒灭蜱工作;严禁使用泔水或餐厨垃圾以及血浆蛋白粉、肉骨粉等动物源性饲料饲喂生猪;合法调运,严禁从高风险区域调入生猪,对跨省调运的种猪,执行到达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自觉做好养殖环节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做好口蹄疫、传统猪瘟、蓝耳等其他疫病的免疫;积极配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病监测排查,对突发高热、不明原因流产、死亡等现象及时记录并主动上报。
2.屠宰场和生猪交易市场。落实进出交易市场的人员、车辆的消毒措施,依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农明字〔2018〕33号)要求加强查证验物,严禁从高风险区域调入生猪,无动物产地检疫证明一律不准进场;对待宰或待售生猪突发高热、死亡等现象及时记录并主动上报。
3.无害化处理厂。落实进出交易市场的人员、车辆的消毒措施;加强对死亡动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理等环节的全链条排查,防止泄露造成的二次污染;对死亡动物接收、运输、到达全程监控,严禁抛弃、贩卖病死动物尸体;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规定要求尽早谋划做好非洲猪瘟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预案,妥善应对突发疫情。
4.贩运及调运环节。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生猪及其产品的调运监管政策;承运生猪及其产品必须取得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装载前、卸载后要对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疫情监视
镇农业兽医部门要密切关注农业农村部网站公布的国际、国内非洲猪瘟疫情动态,科学评估非洲猪瘟传入我镇的风险,及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二)疫情监测
各村必须加强对辖区内养殖场(户)、屠宰场、生猪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等是易发生疫情的高风险场所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市政府发布的《揭阳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6-2020)》,按照《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非洲猪瘟专项监测》(粤农办〔2018〕577号)、《2018年揭阳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揭市农函〔2018〕166号)的通知要求,做好非洲猪瘟疫情监测。
(三)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兽医部门报告。接到异常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査核实,并上报区主管部门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后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
四、疫情处置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发生可疑疫情的,各村要按照《非洲猪瘟可疑疫情应急处置指南》要求,对发病场(户)猪只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和相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兽医站联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镇防指研究制定具体处置方案,以及协调准备疫情处置所需人员、物资。林业站联系了解疫点周边野猪分布并开展野猪异常巡查工作。
疫情确诊时的应急处置
积极配合区政府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三)疫区所在镇
发生疫情后。全镇要立即执行屠宰场暂停任务,有关部门协调相邻县市做好猪肉供给工作。同时,尽快开展清洗消毒,以及环境、肉品的采样送检,为阴性结果的,进行风险评估后复产。
五、封锁期间的处置工作
(一)疫点
对疫点进行消毒、初期每天消毒3-5次连续1周,1周以后每天消者1次,持续消毒15天。同时,若采取掩埋无害化处理方式的,以相同的频次对掩埋点进行消毒,并再次进行疫点钝缘软蜱等虫媒杀灭工作。
(二)疫区
1、设置于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的动物检疫消毒站继续工作、24小时值班、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禁止生猪进出和生猪产品和其他可疑污染物运出、(注意:为满足疫区群众生活需要,生猪产品可调入。)
2、疫区内疫点以外的区域,主要是周边猪场、特别是疫点周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猪场,其中,猪舍、饲养人员宿舍、场内办公场所可采用喷酒方式消毒、频次视实际情况而定。
3、兽医站协调林业站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4、兽医站要加强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三)受威胁区
1、派动物防疫人员对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定期进行临床观察,若有可疑死猪需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诊断、确定为疑似样品送国家指定的非洲猪瘟实验室进行确诊。
2、加强巡查监督,生猪及其产品禁止调出受威胁区。
3、加强生猪交易市场监管,防止恢复交易,直至6周后解封。
六、解封前的处置工作
根据疫情的情况,严格按照区政府的布置开展解封前工作。
七、解除封锁
经区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区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受威胁区生猪调出限制解除,生猪交易市场复市、屠宰场复产。
八、解除封锁后
解除封锁后,为防止疫情再次发生应采取如下措施:
1.继续加强对病猪舍和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病死和扑杀猪的排泄物和其它可疑污染物堆积发酵场所的监管。
2.未经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再利用掩埋场。
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继续加强疫情监测,疫区在解除封锁后,疫点、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扑杀后应至少空栏6个月。
九、落实防控责任
各村要加强排查,增强防护意识,加强宣传,提高养殖场(户)主体责任意识,打一场非洲猪瘟防控歼灭战。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养殖场(户)培训,建立规模养殖场政企联系制度,切实把消毒灭源、禁止泔水喂猪等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十、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镇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各村、各有关单位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的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法律保障
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三)条件保障
镇人民政府应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的条件保障工作,财政等部门应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和《广东省动物防疫防控中央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粤农〔2018〕103号)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四)宣传教育
各村要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宣传工作,通过科学普及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及时回应公众热点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普及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不会传染人,猪肉可以放心食用等知识,引导公众理性消费生猪产品;宣传防控经验措施,让养殖场户、经营者科学饲养,规范引种调运,做好消毒防疫,落实主体责任,增强防控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