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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揭东区云路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2-14 10:2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各村(居)委会、有关单位:

现将《揭东区云路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云路镇人民政府

                                                201921






揭东区云路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揭东区云路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加快推进我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各项工作,确保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目标全面实现,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强化“三条红线”管理,保护水资源

(一)全面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刚性约束,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水利管理所、城建办、环保办、除特别说明外,列在首位的部门为牵头责任部门,下同)

(二)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水利管理所、城建办、环保办)

(三)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规划管理、取水许可、水资源调度、水资源用途管制和有偿使用制度。(水利管理所、财政所)

(四)优化水资源配置和调度,充分利用好全区宝贵的水资源。加快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水利管理所、环保办、国土所)

(五)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严格用水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加强农业、工业、城乡节水。(水利管理所、城建办、组宣办、国土所、农业办)

(六)加快开发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城建办、组宣办、国土所、水利管理所)

(七)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水利管理所、环保办)

(八)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环保办、城建办、水利管理所)

二、完善防灾减灾体系,保障水安全

(九)进一步完善主要江河防洪体系,加快建设北河揭东段、枫江、车田河、龙车溪(新西河水)、赤坎水流域防洪减灾工程,加快“山边、水边”防洪薄弱环节建设,大力推进中小河流系统治理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快山洪灾害防治和重点涝区治理,积极推进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水利管理所、城建办、财政所)

(十)加快制定实施流域防洪联合调度方案,提高水安全综合保障能力。(水利管理所)

(十一)建立洪水风险响应和管理机制,提高洪水预报预警水平。(水利管理所)

(十二)结合海绵城区建设,完善城区排水防涝设施。(城建办、财政所、水利管理所)

三、控制污染物排放,防治水污染

(十三)贯彻《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修订本)(2017-2020)》,落实《揭阳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优良水体保护,做好水陆统筹,强化源头控制,突出上下游、支流连片区域水污染联防联治,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系统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环保办、城建办、水利管理所、农业办)

(十四)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的防治,压实部门职责,落实防治措施。(环保办、城建办、农业办、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十五)对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实行严格的水污染排放标准,从源头杜绝河湖水体污染。(环保办)

(十六)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加快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环保办、水利管理所、城建办)

(十七)加强河湖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监测,在区、镇(街道、开发区)交接断面设立水质检测监控点,每月公布交接断面水质指标信息,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环保办、水利管理所)

四、强化分类治理,改善水环境

(十八)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市与区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环保办、水利管理所)

(十九)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制定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加快备用水源建设。(环保办、国土所、城建办、水利管理所、农业办、教育组)

(二十)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榕江北河、枫江、车田河等区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和河涌河网污染连片治理与生态修复。(环保办、城建办、水利管理所)

(二十一)结合城区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统筹海绵城区、防洪排涝、生态水网建设,持续推进曲溪河、大港溪等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城建办、环保办、水利管理所、农业办)

(二十二)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农村河道治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农业办、环保办、城建办、水利管理所)

(二十三)加强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环保办、组宣办、水利管理所)

五、维护河湖生命健康,修复水生态

(二十四)强化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非法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水利管理所、国土所、农业办)

(二十五)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河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及周边区域污染联防联治。(环保办、国土所、城建办、水利管理所、农业办)

(二十六)稳步实施退田还河还湿,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加强河湖库联合调度,保障河道生态基流。(水利管理所、财政所、国土所)

(二十七)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农业办、环保办)

(二十八)探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河湖健康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河湖健康监测与评估。(水利管理所、组宣办)

(二十九)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大力构建湿地保护体系,加快平安生态水系建设,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湿地保护力度。(农业办、国土所、环境办、水利管理所)

(三十)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编制流域生态保护规划。(环保办、城建办、财政所、水利管理所)

(三十一)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水利管理所、环保办)

(三十二)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水利管理所)

六、严格河湖空间管控,管理保护水域岸线

(三十三)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水利管理所、国土所、农业办、党政办、财政所、城建办)

(三十四)编制河道水域岸线管理利用保护规划,科学划分岸线功能区,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利管理所、城建办、国土所)

(三十五)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水利管理所、国土所、城建办)

(三十六)开展主要江河河道地形测量和险工险段监测。(水利管理所)

(三十七)以保障河湖健康、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为重点,依法严格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规定禁采期,强化河道采砂管理。(水利管理所)

(三十八)履行好河道入海口管理职责。(农业办、水利管理所)

七、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强化执法监管

(三十九)加强河湖监管制度体系建设,适时修订河道管理、采沙管理等规范性文件。(水利管理所、党政办)

(四十)建立政府牵头、多部门参与、运转高效的协作机制,实现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镇河长办、各有关执法部门)

(四十一)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工作机制。(各有关执法部门)

(四十二)统筹加强涉水工程、重点污染源和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动态监管。(环保办、城建办、水利管理所)

(四十三)建立健全基层部门河湖日常巡查监管机制。(水利管理所)

(四十四)加强河湖执法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队伍能力建设,下沉执法力量,实现执法重心前移。(各有关执法部门)

(四十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洗、运)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各有关执法部门)

八、完善河湖管理机制保障,加强宣传引导

(四十六)建立党政领导下的部门联动、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实现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江河交汇处等水情复杂河段的系统治理、联防联控。(水利管理所、城建办、国土所、环保办)

(四十七)建立河长会议、信息报送、信息共享、工作督察


及工作验收等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镇河长办、各相关成员单位)

(四十八)建立河湖管理和保护长效机制,落实管护主体、责任、人员;建立长效稳定投入机制,保障财政经费投入,落实河湖保护、治理、管理所需资金,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库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河湖管护。(水利管理所、财政所、组宣办、环保办)

(四十九)建立信息化技术保障机制,实施“互联网+河长制”行动计划,整合水务、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行业信息资源,建立健全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全方位提升治河管河能力。(镇河长办、组宣办、国土所、环保办、城建办、水利管理所)

(五十)建立河长制考核体系和激励问责机制,结合不同河湖管理保护要求,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镇河长办、各相关成员单位)

(五十一)将河长制落实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等考核内容,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整改等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水利管理所、环保办)

(五十二)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环保办、组宣办、党政办)

(五十三)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及


时发布河湖管理保护相关信息。在河湖显著位置树立河长公示牌,运用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示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镇河长办)


(五十四)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和河湖健康教育,树立河湖管理保护先进典型,曝光涉水违法行为,增强社会各界保护河湖生态环境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组宣办、教育组、环保办、水利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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