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云路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路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
云路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规范生活垃圾收费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揭阳市区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揭府〔2007〕106号)、《关于印发揭东县城区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揭东府〔2010〕19号)和《关于印发<揭阳市揭东区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的通知》(揭东乡振组〔2023〕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第二章 征收范围
第三条 云路镇辖区内(包括20个行政村、49个经济合作社)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村民和外来暂住人口等(以下简称缴费人),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情形:
1.低保特困户和特困职工家庭、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2.养老院、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3.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征收标准
第五条各村居民及暂住人口,以每人每月不低于2元计征(按户籍人数计)。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每月按30-50元计征。
第七条 工业企业、其他生产企业按实际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不低于2元计征。
第八条 卫生院按实际在职人数每人每月不低于2元计征。
第九条 在建工程按面积计征:
1.499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收取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费100元;
2.500平方米至999平方米的,一次性收取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费200元;
3.1000平方米至4999平方米的,一次性收取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费400元;
4.5000平方米至9999平方米的,一次性收取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费1000元;
5.10000平方米以上(包含1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收取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费1500元。
第十条 厂矿、沙土场等每月按50-100元计征。
第十一条 餐饮业、商场、货场、加油站每月按150-200元计征。
第十二条 娱乐服务业(包括游戏厅、网吧、桌球馆、照相馆、美容美发店等)每月按50-70元计征。
第十三条 经营性门店(除餐饮业、娱乐服务业外)每月按10-15元计征。
第十四条 早市夜市摊点,每月每摊点按10-30元计征。
第十五条 同一征收对象,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按上述标准最高项征收;未列举的收费对象或垃圾产量大的,结合实际参照上述标准计征。
第四章 征收程序和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各村社须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征收对象、征收方式等。
第十七条 本村居民和外来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缴费人,原则上由属地村、社统一收取。
第十八条 各村、社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须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各村、社须于每年7月31日前向镇全额上缴垃圾转运处理费,具体费用以当年度镇下发的生活垃圾转运费有关工作通知为准。对按时缴清垃圾转运处理费的村,镇将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条 一切缴费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缴交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费,对欠缴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镇政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予以追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2024年7月31日起生效,如上级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