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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建筑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5-09-08 09:38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和揭阳市住建局《转发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揭市建建[2015]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取消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揭东建筑市场备案制度,试行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是指由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记载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业绩、奖惩以及信用等级等情况的手册。

二、揭东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发放、审核、管理工作。信用手册的载体暂时执行书面版本。由办理机关制作发放给申报企业。

三、信用手册的申领

信用手册由企业向揭东区住建局申领,由住建局统一核发,记载企业在揭东范围内经营活动和项目施工活动的情况。注册在揭东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有效期为三年;揭东区域外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由企业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核验、换发新证。

揭东区域外建筑业企业承接揭东单项工程也可申领按项目核发的《单项工程信用手册》。省外建筑业企业应按省厅有关规定办理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

四、建筑业企业申领信用手册应当提供以下资料(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只需提供1至4项)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拟派的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或小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拟派的工程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5)注册所在地领取的《信用手册》或诚信证明;

(6)企业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

(7)企业驻揭东区的办公地点证明材料;

(8)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受委托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9)企业在揭东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职称证书或执业证书等相关资料。

(10)企业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证明等证件。

(11)监理企业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缴交凭证;土建、设备、电气、给排水等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社保缴交凭证。

五、揭东区域外企业申领《单项工程信用手册》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拟承接项目的邀请函或招标公告;

(2)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信用手册或出具的诚信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安全生产许可证;

(7)拟任命的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或小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拟任命的工程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监理企业提供拟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上岗证、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缴交凭证;招标代理企业提供拟任命的人员资格证书;

(8)企业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

六、企业提交资料后,符合条件的,核发《信用手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或换发《信用手册》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领人。

七、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具体管理规定,我局将另行发布。

八、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已取得我局常年备案登记的外来企业,可在三个月内申请换发《年度信用管理手册》。原取得的备案手续在三个月内继续有效,逾期自行失效。

                       揭阳市揭东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8月13日

抄送:江玉城常委,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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