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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屋面保温材料产品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4-09-30 13:53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屋面保温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科字〔2005〕9号),加强对揭东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屋面保温材料生产、流通和应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材市场秩序,禁止淘汰落后产品流入我区建筑市场。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结合我区新型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发展实际,决定在我区范围内实施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屋面保温材料产品实施标识管理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屋面保温材料产品全部纳入标识管理。进入我区建设工地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屋面保温材料产品全部纳入标识管理,揭东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管理、指导企业申报产品标识的备案登记工作,具体业务由建筑管理股(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凡申请认定(换证)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须标注产品标识,产品标识样式由各企业自行确定,并报我局备案,由我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区外企业的备案,须提供企业所在地墙改机构已经备案的标识相关材料;当地未开展的,须到我局办理产品标识备案登记),申报认定(换证)的材料中须附上具有标识的产品图片及有关资料。无产品标识或未经揭东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屋面保温材料产品,不得在我区建筑工程上应用。

二、标识要求

墙体材料产品和屋面保温材料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批次产品印制标识率必须达到30%以上,产品的标识可通过钢印、模压、喷、涂刷等方式对产品直接标记,也可通过外包装印制产品标识(出售产品全部进行了包装,并且包装材料外印有产品标识的,该批产品视为100%有标识),标识内容应包含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商标或企业名称的中文简称)、产品型号、尺寸、砌块强度和干密度级别等内容,标识要清晰、牢固,具有唯一性,方便使用单位对产品的识别。

三、标识管理要求

1、我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自2014年12月1日起应使用已添加产品标识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使用未添加产品标识的,视为使用未经确认的产品。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屋面保温材料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批次产品印制标识率必须达到30%以上,产品的标识代号以钢印、模压、喷、涂刷等方式进行标注,标识内容要清晰、牢固、易于识别,具有唯一性,方便应用单位对产品的识别,同时也方便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专项基金返退、产品质量监督及使用管理中的识别,推荐首先采用钢印方式进行标注。

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屋面保温材料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产品标识制度。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屋面保温材料产品生产企业要在2014年12月1日前落实产品标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标识代号管理工作机制,凡出厂产品无标识的企业,其产品视为不合格产品,不予办理《揭阳市揭东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证明书》申请或换发,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2015年1月1日前,仍未对产品进行标识的,取消产品确认资格。其它伪造、冒用、未经备案随意变更标识的,其产品标识均视为无效标识。

五、加强对产品标识工作的动态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屋面保温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在建筑工地显著位置对其出售的产品进行公示,我局将对建筑工地使用标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2014年12月1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应使用已经标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屋面保温材料产品,仍使用未经标识的墙体材料产品的,视为使用未经确认产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屋面保温材料产品在销售出具发票时,应同时填上产品型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墙体材料使用验收及办理返退墙改专项基金时,应予核查,无产品标识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一律不予返退墙改专项基金。

六、产品标识检验制度。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每年查验一次,对弄虚作假,私自转让、出借产品标识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产品备案资格,一年内不得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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