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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5-11-20 10:04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长令第156号)的规定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开工或已开工但未建成混凝土搅拌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造成的差价,按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项目预算和结算。

(一)设计单位应当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清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列入审查范围。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应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供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定的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

(四)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检查,并记录在监理报告中。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隐蔽工程,监理工程师不得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书面上报区住建局。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在我区范围内供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监督,加强对施工过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及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加强管理,规范生产及经营,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

(一)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所有原材料必须经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试验室检验,确认原材料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二)生产企业在每月7日前向区住建局报送预拌混凝土供应的统计资料,资料应当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质量检测结果、合同执行情况、供应量等内容。

六、区住建局将不定期组织对全区范围内在建工程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情况、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作出以下处罚:

(一)擅自使用袋装水泥、袋装普通预拌砂浆的,按照每吨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使用袋装水泥、袋装普通预拌砂浆数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项目规模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作出处理并通报批评。

(二)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区住建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公示。使用混凝土数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项目规模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限期不整改的,由区住建局依法暂停其在我区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

(三)设计、监理单位违反本通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公示。

七、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揭阳市揭东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11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建局,江玉城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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