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本人(本单位)因抵押档案遗失,将揭东国用(2011)第29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详瑞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