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开发区、金属城)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关于“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要求和《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粤府法治办〔2016〕16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揭府办〔2020〕42号)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机关应当将规范性文件与其他一般行政公文相区别,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镇(街道、开发区、金属城)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应当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制定相关程序审议通过、行政首长签发后,另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政府部门、镇(街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送区政府审查备案登记(具体由司法局负责)。
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以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揭东府规〔20××〕×号和揭东府办规〔20××〕×号。
(二)区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揭东×规〔20××〕×号。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按照以上要求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三、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统一印发和发布制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区政府办公室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发布。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制定部门在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四、各镇(街道、开发区、金属城)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参照本通知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