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人民政府网站
官方微信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6-12-29 10:39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东府〔200649
 

  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今年来,我县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规工作)尤其是在清理无证采石场(点)专项行动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距离上级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从各镇清理上报和近期国土资源巡查掌握的情况来看,全县还有8个镇存在着非法开采行为,非法开采现象仍然较为严重。 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特别是无证采石取土行为,进一步落实责任,规范管理,切实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家安监局等6部(局)《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152号)、国土资源部等9(局)《关于印发〈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47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101号)精神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揭府[2006]115号),特提出如下整规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职责。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辖区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正常秩序。要明确属地管理、守土有责,落实责任制,加强本辖区内矿产资源的清理、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取缔非法开采行为,做好复垦复绿工作。要加大执法力度,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该处罚的要处罚,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该曝光的要公开曝光。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查处,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干部群众。 (二)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1、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牵头组织落实重新划定禁采区、准采区、限采区;制定采石取土场关闭复绿计划。 2、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受理新建矿山采矿权的申报、审查、上报和登记发证工作。 3、对采石取土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三个月内未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暂时收回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应停止采矿作业,待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返还其采矿许可证。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在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后再发还。 5、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地方政府关闭的矿山,应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6、对已实施关闭、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停产整顿的企业,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公安、监察和安全监管等部门。 7、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和各镇(街道办)国土资源所要加强巡查执法,发现无证勘查、非法开采、破坏资源的要坚决制止,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书面报告同级政府予以取缔,同时抄送通报同级公安、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林业、电力等部门;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行为要依法查处;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的规定,对各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79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 2、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应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供给民用爆炸物品。 3、对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地方政府查封取缔的各类非法矿点和依法关闭的矿山,应按程序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给和及时追缴爆炸物品。 4、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5、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非法开采情况通报后,应对非法开采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依法从严取缔,收缴所有的非法爆炸物品并查明来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对国土资源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79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时审查、办理。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四)监察机关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各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采石取土管理的各项规定的情况。 2、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矿山负责人在矿山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充当非法开采者保护伞以及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严厉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非煤矿山特别是采石取土安全监管工作的综合协调。 2、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深化采石取土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3、组织对采石取土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和验收。 4、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停产整顿以及建议政府取缔关闭的矿山,应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抄送国土资源、公安、监察、林业、工商、电力以及金融等机构。 5、认定采石取土场是否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6、依法做好采石取土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与监督管理工作。 7、审查矿山企业相关人员安全资格的情况;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及按《评估标准》划定安全等级等工作。 (六)林业部门职责。 1、严格依法把好有关采石取土使用林地的审查关。 2、加强林地巡查,对毁林非法采石取土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退还使用的林地,并同时将有关信息抄送国土资源、公安、监察等部门。 3、对造成森林、林木、林地破坏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有关非法开采情况通报时,应对非法占用林业、破坏林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2、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规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以登记注册。 3、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而且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被吊销许可证的矿山,应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八)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1、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2、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矿山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的信息抄送国土资源、公安、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 (九)电力供应单位职责。 1、负责电力供应的管理工作。 2、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应及时减少供电量,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 3、对非法开采及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地方政府取缔和关闭的矿山,应及时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4、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供应生产用电。 (十)金融机构职责:不得为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提供金融服务。 二、建立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经清理出来的无证开采场(点),绝大多数都是经村或乡镇(主要是村一级)同意或默许的。因此,要禁止非法开采,必须做到县、镇(街道办)、村三级层层签订管理和打击无证开采矿产资源工作责任书,真正落实县、镇(街道办)、村三级党政领导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具体办法如下: (一)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国土资源、公安、安监、林业、环保等职能部门,以及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均负有管理和督办责任。 (二)凡涉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特别是采石取土的下列人员,为责任追究对象: 1、有关非法盗采者和组织者及相关参与人员; 2、案件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村、镇(街道办)责任人; 3、发生重大、恶性案(事)件的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镇(街道办)、村主要领导和对案件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 1、在未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区域内与开采者签订合同收取费用的; 2、对在村、镇(街道办)辖区内盗采矿产资源长期失察(盗采时间在30天以上,含30天视为长期),或发生后采取措施不得力的; 3、对在本村、镇(街道办)辖区内有2宗以上(含2宗),或1宗有2次以上(含2次)盗采,发现后不予制止的; 4、对本村、镇(街道办)辖区内盗采矿产资源情况有瞒报、谎报、漏报的; 5、对本村、镇(街道办)辖区内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产尤其是采石取土场失管,造成重大恶性案(事)件的; 6、对本镇(街道)辖区内无证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和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镇(街道)领导、职能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接到国土资源、公安、安监、林业等部门有关非法开采和依法关闭矿山书面报告后,在收文之日起45天(含45天)内,不及时组织清理查处的,将追究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四)非法采矿特别是采石取土案件的责任追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镇(街道办)国土资源、公安、安监、环保、林业等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查处。构成责任追究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造成重大伤亡责任事故的,按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三、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营造氛围 各地要以本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尤其是整治非法采石取土场(点)工作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其它形式,深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重要方针政策,使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乱采滥挖的严重性;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生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国土资源、安监、公安、林业等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组织和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对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要加以保护。 今后县政府将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督查组对各地进行督查。对整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当地党政不主动处理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能源 地矿 资源 整顿 通知

送:县委有关部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揭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29日印发(共印120份)

相关附件:
揭东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