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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1-10-11 09:46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东府办201161

 

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揭府办[20118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孤儿保障工作,全面提高孤儿保障工作水平,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孤儿养育保障
    (一)严格确认孤儿身份,明确监护责任。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建立孤儿档案,及时将孤儿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并发放《儿童福利证》。同时,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监护人;孤儿监护人应依法承担孤儿监护责任,保护孤儿合法权益。
    (二)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提高孤儿最低养育标准。
    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我县从201111日起,全面提高孤儿养育水平,建立起城乡一体、标准统一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确定。县财政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每年120日前,各镇(街道)要将本辖区截至上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县民政局、财政局。
    (三)建立孤儿养育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
    要建立健全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以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基准,结合我县平均生活水平和物价上涨指数,科学合理制定孤儿的养育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适时提高孤儿的养育标准,确保孤儿的养育水平随我县经济增长而增长。
    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孤儿被依法收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不再继续接受教育的、孤儿已就业的,停止政府保障。
    二、加强孤儿医疗保障
    要将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纳入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孤儿住院和大病门诊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城乡散居孤儿纳入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孤儿的参保费用通过现行城乡医疗救助渠道予以缴纳;孤儿的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政策后,个人负担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
    各地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儿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及高等教育,加快特殊教育设施建设,为残疾孤儿提供免费教育。
    孤儿接受教育期间,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继续对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在市属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享受国家助学金最高档(每人每年4000元)。考入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孤儿的入学费用,机构内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负担;散居孤儿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负担,符合救助条件的,优先享受临时困难救助。
    四、完善孤儿就业保障
    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等规定,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所需经费从省、市、县就业专项资金安排。孤儿就业困难的,优先给予就业指导和就业帮扶。
    五、推进孤儿住房保障
    机构内养育的残疾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政府优先给予廉租住房保障。
    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由镇政府和村(居)委会优先安排宅基地,并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城乡散居孤儿,其父母生前遗留的房产,监护人要对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六、健全组织领导保障
    做好孤儿保障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改善民生和完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幸福揭东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司法部门应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孤儿提供法律援助。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完善孤儿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孤儿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孤儿基本生活权益,保障孤儿健康成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孤儿福利事业,营造全社会关爱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民政 儿童 保障△ 意见

抄  送:县委各部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揭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1011日印发(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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