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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东区安全生产警示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3-04-01 09:34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东府办20135

 

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揭东区安全生产警示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安委办(区安监局)反映。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41日   

(代章)    


揭东区安全生产警示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控制与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的通知》(揭府办[2012177号)和《中共揭东县委、揭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揭东发[2011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措施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在短期内各类事故多发高发的情况,适用本制度。

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问责、“一票否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警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的镇(街道、开发区)或中央、省、市属驻揭东及区属企业;

    (二)一个月内接连发生2起人员死亡的工矿商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镇(街道、开发区)或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中央、省、市属驻揭东及区属企业;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经举报查实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不力,导致事故扩大的;

    (五)没有及时落实事故有关责任追究的;

    (六)季度生产安全控制指标超进度的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

    (七)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猖獗、重大事故隐患突出的;

    (八)对省、市、区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不按规定时间整改的;

    (九)存在区域性重大事故隐患,未开展集中整治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国务院、省、市、区政府及安委会(办)组织的专项检查(督查)或明查暗访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

    (十一)未按时完成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的讲话、指示、批示及区安委会(办)的工作部署的;

    (十二)其他情形。

    第三条 安全生产警示以告知的形式,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拟制,经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制发送达,同时抄送区有关领导和区监察局。

    第四条 被警示的单位,应对照存在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并将整改方案或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报区安委办。

    第五条 安全生产警示将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扣分项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武装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42日印发(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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