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府〔2013〕18号
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揭阳市部分行政区划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2〕378号)的精神,设置揭东区。区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启用“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印章。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