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府办〔2014〕92号
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揭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揭府令第52号)(以下简称5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报区人民政府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径送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办理。
二、根据52号令第三条的规定,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含本数),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三、根据52号令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报送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三)证据目录;
(四)备案审查机构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对实行国家、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每季度10日前向区法制局报送上一季度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接受监督。
五、备案审查机构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登记后所出具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登记回执》,仅是对报备形式要件齐全的重大行政处罚予以备案登记的证明,并非认定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和没有不当性问题。已登记文件存在违法或不当,仍将依法予以处理。
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文书格式:
1、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格式;
2、区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格式;
3、证据目录;
4、对实行国家、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格式。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