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府办〔2015〕18号
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东区完善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4月17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财政局反映。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5日
揭东区完善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
生活津贴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揭府办[2014]65号),为提高我区高龄老人的优待水平,实现“老有所养”和“建设幸福揭东”的目标,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发放对象
具有揭东区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人。
二、发放标准
(一)普通80至99周岁老人,除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外,每人每月发放生活津贴25元。
(二)80至99周岁特殊群体(低保、五保、重点优抚对象)老人,除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外,每人每月发放生活津贴115元。
(三)100周岁以上的老人,除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外,每人每月发放生活津贴495元。
三、执行时间
80周岁以上特殊群体(低保、五保、重点优抚对象)老人和100周岁以上老人生活津贴从2014年1月起计发;普通80至99周岁老人生活津贴从2015年6月起执行。达到年龄段者统一以达到年龄段当月标准计发。
四、申报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老人可提前一个月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揭阳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附后),申请表可在村(居)委会领取,并提交户口本、本人身份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各一份,彩色1寸相片1张。低保、五保、重点优抚对象老人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五保供养证》、《抚恤补助领取证》。
(二)村(居)委会公示。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核实意见,及时上报镇(街道)社会事务办。
(三)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上报。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区老龄办。
(四)区老龄办审批。区老龄办在收到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申报后,对符合发放条件者,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五、发放方式
由区民政局每月上旬将当月应发生活津贴人员名册交给区邮政储蓄银行,由银行将生活津贴直接划入高龄老人的专用账户。
六、经费保障
市财政负担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每人每月335元,我区百岁老人津贴高出市标准部分及其它所有高龄津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七、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工作的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好综合协调职能,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确保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顺利实施。
(二)区老龄办于每月月底将下月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计划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每月上旬,将当月资金拨到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通过邮政银行将高龄生活津贴发放到高龄老人的专用账户中。
(三)在核定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享受生活津贴的高龄老人辞世或户口迁出本辖区后,村(居)委会应于10日内将《终止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报告》(一式两份)上报镇(街道)社会事务办。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老龄办备案,从次月起注销发放对象并停止发放津贴。
(五)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和挪用,不得虚报高龄老人的人数,不得瞒报、漏报、迟报辞世老人情况,违者将退回全额并追究有关责任。
(六)各镇(街道)、村(居)要对辖区内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进行调查摸底,于2015年4月底前健全档案,建立台帐。同时要坚持动态管理,及时做好享受津贴高龄老人的新增及退出工作。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和统计报告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定期核查和社会监督。区老龄部门和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发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拨付,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发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