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府办〔2015〕13号
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区农业和林业局制订的《揭东区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标准》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和林业局反映。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6日
揭东区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标准区农业和林业局
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农财[2014]5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取得《揭东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扶持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农产品、水产品获得无公害认证的,奖励5000元。
二、农产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奖励10000元。
三、农产品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奖励20000元。
四、农产品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的,奖励10000元。
五、农民专业作社被认定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奖励5000元。
六、养殖场被认定为省级重点养殖场的,奖励10000元;被农业部认定为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奖励20000元。
七、农业企业被认定为农业龙头企业,市级的,奖励5000元,省级的,奖励10000元,国家级的,奖励20000元。
八、水产养殖场、合作社、企业被农业部认定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的,奖励10000元。
九、农业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取得实用新型专利的,奖励5000元;取得发明专利的奖励10000元。
十、本《奖励标准》暂行二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