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府办〔2016〕5号
关于印发《揭东区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东区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1日
揭东区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
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扑灭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最大程度地控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三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揭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保障应急人员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1.3.2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根据其严重性、可控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指挥权限。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1.3.3 依法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1.3.4 平战结合。贯彻预案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建立健全疫情预防、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体系。
1.3.5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区直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揭东区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应急处置制度,提高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H7N9禽流感疫情时,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H7N9禽流感疫情。
1.3.6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抓好防控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要广泛依靠群众,全民防控,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一般(Ⅳ级)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成立以区人民政府区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区长任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区政府应急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委宣传部、区维稳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和林业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工商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物业管理局、区信访局、区公安局、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外事侨务局以及各镇(街道)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指挥部,并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区政府应急办,负责日常管理应急事务。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部署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指挥或配合上级政府扑灭禽间禽流感疫情区。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报告疫情,向指挥部提出疫情处置和损失补助资金、物资的方案和建议;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终止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2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政府办:负责禽流感防控和疫情处置的协调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好各自职责,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政府应急办:按照区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办的工作要求,协调并参与禽流感日常防控和发生禽流感疫情后的应急处置等工作,及时收集、汇总、上报应急处置工作信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提出合理性工作建议。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实施人间禽流感疫情监测和卫生应急宣传,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或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时,积极组织开展病人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市场抽检等应急处置工作,并联系农林部门及时到达现场开展调查处理,指导处置人员做好自身防护。
区农业和林业局:负责制订和完善活禽养殖场、活禽经营市场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方案,定期对养殖场及交易市场的活禽及离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开展活禽养殖场、经营市场的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检查工作,对活禽养殖场与经营市场防疫条件实施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会同工商、卫计、市场物业等部门对农贸市场活禽区的设置建设进行综合评估。
区市场物业管理局:负责制定市场巡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规范市场交易,查处违法违规商品,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厉查处超范围经营、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活禽类产品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其停止经营活动;会同农林、工商、卫计等部门对农贸市场活禽区的设置建设进行综合评估。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超市活禽(禽类产品)的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检查,严禁未经检疫检验的活禽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开展救济药品及禽类食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对使用未经检疫、检验的禽类进行加工、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各宾馆、酒店、学校等单位食堂购销禽类及其产品的索票索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交通运输局:优先安排疫情应急处置物资运送、病人转运的道路疏通;负责协助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协助动物防疫人员做好流通环节禽类及产品运输的检查管理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区发改局:负责禽流感防控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主要负责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及镇(街道)动物防疫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经费,保障应急防疫储备资金和应急防疫物资所需经费,并加强对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区委宣传部:负责传媒、信息、邮政的传递和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区维稳办:负责患者家属安抚与疫区维稳等工作。
区民政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疫区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居民的临时生活救助。
区工商局:负责家禽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家禽等违法经营行为;负责对活禽市场落实防控措施的监督管理。
区住建局:负责取缔占道经营活禽批发、零售的流动摊点。
区信访局:负责患者家属及疫区人员信访接待。
区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工作和协助其执行任务。
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控制措施,防止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参与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和伤亡抚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技工学校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控制措施,防止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负责将确诊为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参保患者纳入社保报销范畴。
区外事侨务局:负责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涉外事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人感染H7N9 禽流感疫情的防控和应急协助处置工作。在人感染H7N9 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禽流感疫情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3 疫情管理
3.1 疫情监测
区卫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人间禽流感疫情主动监测与报告等工作;区农林部门定期对活禽养殖场、活禽经营市场以及禽类产品开展病原监测与结果上报,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调查。
3.2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人间禽流感疫情或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区疾控部门和区农林部门报告。区疾控机构和动物防疫机构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以内将疫情情况报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3.3 报告内容
3.3.1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3.3.2 染疫、疑似染疫禽类和数量、同群禽类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病例的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与治疗等;
3.3.3 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3.3.4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3.3.5 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疫情认定
4.1.1 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区辖医疗卫生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规定及时上报,及时采集标本送上级相关部门开展血清学检测。禽间疫情报告期间,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区人民政府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1.2 人感染H7N9 禽流感疫情由省级相关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卫计委或农业部认定。
4.2 应急响应
发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处置。上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在下级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应急预案持续处于启动状态。发生人间禽流感疫情时,立即启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根据处置工作需要,上级应急指挥部可以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3 基本应急程序
4.3.1 管辖区域内发生人间个案疫情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并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如发生两例以上或相关联人间禽流感疫情时,应立即报请上级政府开展应急处置。
4.3.2 发生禽间疫情后,区农林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统一领导、指挥疫情应急工作。根据疫情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
4.3.3 毗邻县(市、区)发生疫情可能危害本区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4.4 应急措施
4.4.1 人间疫情
4.4.1.1 立即组织开展病人隔离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
4.4.1.2 落实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观察措施。
4.4.1.3 开展患者发病前最长潜伏期和发病后的所有活动场所的消毒工作。
4.4.2 禽间疫情
4.4.2.1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禽间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消毒灭源、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4.4.2.2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①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组)划为疫点。
②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以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③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以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4.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①扑杀所有染疫禽和易感染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②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③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清洗消毒,消灭病源。
4.4.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①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设置警戒线,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②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对扑杀的禽类以及染疫和疑似染疫的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③关闭禽类及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疫区。
④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⑤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4.4.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①对所有禽类采取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②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③对禽舍、活动场地、通道等进行消毒。
4.4.2.6 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对全市所有存栏的禽类实施强制免疫和全面消毒,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4.5 人间疫情和禽间疫情的应急处置
4.5.1 发生人间个案疫情或禽间疫情后,按照基本应急程序启动本预案及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启动后,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5.2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区应急指挥部处置疫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判定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指挥卫计、农林、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人员实施应急救援,迅速控制疫情;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4.5.3 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
4.5.4 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任务:察看疫情现场;听取情况报告;传达上级领导对疫情处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疫情处置工作方案;按疫情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处置工作。在现场应急处置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组的决策咨询作用,对疫情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方案,确保处置工作科学、有效。
4.5.5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要尽最大努力采取措施,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
4.6 扩大应急
适时掌握疫情发展趋势,当疫情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区应急指挥部报请上级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
4.7 应急终止
4.7.1 人间疫情或禽间疫情发生后,通过对最后一例病例治愈后7天以上的流行病学监测或最后一只禽类处理完毕后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终止。
4.7.2 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7.3 现场指挥部指定卫计行政或农林主管部门在2周内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交处置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概况、疫情造成损失情况、疫情处置情况、疫情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处置
5.1.1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处置疫情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卫计或农林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上级派专家进行指导。
5.1.2 补偿
在疫情处置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疫情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对因疫情造成强制扑杀而受损失的养殖业主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5.2 救助
5.2.1 政府救助
疫情发生后,民政、公安、农林、畜牧、卫计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疫情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5.2.2 法律援助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对疫情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其本人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受灾群众的心理和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5.2.3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作业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5.3 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禽类养殖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保险机构要大力宣传投保意义,开发新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要建立疫情快速理赔"绿色通道",在疫情发生后,按照保险责任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疫情处置完毕后,由区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人员保障
区卫计和农林部门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备队,有计划开展预备队业务培训和演练工作,提供预备队伍应急处置能力,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6.2 物资保障
区卫计和农林部门负责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应急处理所需的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封锁设施和设备、通信工具等应急物资。
6.3 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重大疫情应急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筹措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控经费,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灭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6.4 技术保障
区卫计和农林部门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综合防治技术方案的制定和人员培训、监督与指导,成立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专家组,负责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提出科学合理建议,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7 宣传和培训
宣传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禽流感的危害性和妥善处置的重要性,以及紧急防控的有关常识;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墙报、版报、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广泛宣传禽流感的基础常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人间疫情和禽间疫情。有关社会团体要在普及禽流感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依靠广大群众,对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