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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揭东经济开发区入园企业(项目)扶持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6-12-31 16:43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揭东经济开发区入园企业(项目)扶持实施意见》经2016127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和20161220区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区经信和科技局、区财政局反映。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30日      

  

揭东经济开发区入园企业(项目)扶持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产业强区、宜居新城、幸福揭东”的发展目标,进一步做好揭东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投产工作,提高园区项目投资强度、投资速度、投资效益等固定资产投资、工业总产值和税收贡献,加快揭东经济开发区新型工业园开发建设步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2008年)、《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扩能增效工作方案》、《揭阳市扶持工业发展办法》等,结合揭东经济开发区实际发展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新入园企业(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由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开发区招商引资需要设置产业引进类型,依法依规“招拍挂”出让,促进项目顺利落地。

       第三条 项目达到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及以上(包括土地、厂房、设备、配套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且达到年产值300万元/亩及以上或创税额10万元/亩及以上的,并在规定期限内建设投产,区财政资金给予扶持。投产后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项目)经下面有关程序审定后先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50%,另外50%的扶持资金待投产满二年后经有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承诺指标进行审定后再决定是否可以拨付。

 

第二章 扶持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区财政设立揭东经济开发区入园企业(项目)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从2017年起至2020年共4年,由区财政统筹安排8000万元,分年度每年度预算安排2000万元,对上一年度(2016-2019年)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项目)进行扶持。年度扶持资金结余可以滚动到下一年度使用,当年度不足由区财政局按程序追加。

 

第三章 扶持资金的支持范围、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支持范围。在揭东经济开发区内投资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生物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不锈钢制品、食品、日用品、塑胶等特色传统产业,以及研发孵化、创业创新、仓储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总部经济项目(不含房地产业)。

       第六条 贷款贴息补助。新入园企业(项目)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因基本建设和购买生产设备等需要,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可按以下规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一)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24个月内投产的企业,贷款基准利率参照省经信委、财政厅粤经信创新[2016]75号文件“贴息率按年率6%予以计算”的要求,在不超过6%的前提下,按当年度调整的年利率就高计算的实际贷款利息发生额的6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34个月内投产的企业,贷款基准利率参照省经信委、财政厅粤经信创新[2016]75号文件“贴息率按年率6%予以计算”的要求,在不超过6%的前提下,按当年度调整的年利率就高计算的实际贷款利息发生额的4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七条 直接补助。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基数计算补助额度,直接补助方式实行先付后补。

       (一)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24个月内投产的企业,参照省经信委、财政厅粤经信技改[2016]82号文件,补助金额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直接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34个月内投产的企业,补助金额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直接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同一企业(项目)只可申报第六条贷款贴息补助或第七条直接补助中的一种方式。

       第八条 加大力度增加对开发区新区2016年度新引进12宗项目尽快建设投产产生效益的扶持。

       (一)对2016年底前投产使用的通用厂房、专用厂房及生产服务用房(包括工程研发中心、技术中心、产品展厅)等,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钢筋混凝土结构给予150/㎡的扶持;跨度48米、高度10米以上的高端钢结构给予60/㎡的扶持;其它钢结构给予40/㎡的扶持。

       (二)对2017年底前投产使用的通用厂房、专用厂房及生产服务用房(包括工程研发中心、技术中心、产品展厅)等,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钢筋混凝土结构给予130/㎡的扶持;跨度48米、高度10米以上的高端钢结构给予50/㎡的扶持;其它钢结构给予30/㎡的扶持。

       (三)对2018年底前投产使用的通用厂房、专用厂房及生产服务用房(包括工程研发中心、技术中心、产品展厅)等,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钢筋混凝土结构给予110/㎡的扶持;跨度48米、高度10米以上的高端钢结构给予40/㎡的扶持;其它钢结构给予20/㎡的扶持。

       以上单个企业(项目)厂房(含生产服务用房)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与第六条贷款贴息补助或第七条直接补助同时享受扶持。

       (四)对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项目,以规划部门审批的项目总平面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准,已建设部分按实际占地面积和上述投产年份及贷款贴息或直接补助标准进行扶持。

 

第四章 扶持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九条 入园企业(项目)申请扶持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获得相应年份扶持:

       (一)项目须为揭东区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属区属企业,并依法在揭东区税务部门缴纳税款。

       (二)项目建设指标符合规划要求。

       (三)项目达到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及以上(包括土地、厂房、设备、配套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且达到年产值300万元/亩及以上或创税额10万元/亩及以上。

       (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第五章 扶持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 扶持资金的申报。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五、六、七、八、九条有关规定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企业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汇总向区经信和科技局、区财政局提交入园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揭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区经信和科技局、区财政局上报推荐文件及揭东经济开发区入园企业(项目)扶持资金补助申请汇总表。

       (二)揭东经济开发区入园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申请报告(由申请企业编写)。

       (三)揭东经济开发区入园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申请承诺函(由申请企业编写,包括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达到投资强度/亩、年产值/亩或创税额/亩,如有虚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分别报揭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经信和科技局)。

       (四)揭东经济开发区入园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由申请企业填写)。

       (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提交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专家组现场核查原件)。

       (八)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文件。

       (九)住建部门核发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等及总平面布置图(提交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专家组现场核查、核实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十)企业已投产的证明(由揭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注明具体投产时间)。

       (十一)贷款贴息补助方式:有符合项目建设贴息范围的借款合同及利息单等凭证(提交复印件,填写好明细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专家组现场核查原件)。

       (十二)直接补助方式:有符合项目建设的合同、发票、合法收据等证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设备照片或设备铭牌等凭据(提交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专家组现场核查原件)。

       (十三)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第三方评审机构。为确保揭东经济开发区入园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有序开展,由区经信和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采取在网上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第三方评审机构的形式,择优选取第三方评审机构,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组按照区的有关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现场核查、计算核补金额,并出具综合评审报告等工作。由区经信和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住建局、开发区管委会召开联席会议,对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的综合评审报告及现场核查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拟定扶持项目及补助金额,并上揭东经信和科技局网站公示。区经信和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将经网站上公示后无异议的扶持项目及补助资金总额联合上报区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扶持资金计划,并由区财政局根据第三条的要求先后各按50%直接拨付给申请企业。参照省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意见粤财工[2014]518号文的规定,年度管理费用按1%的标准,我区付给第三方评审机构年度服务费用不超过0.7%即人民币壹拾肆万元;开展竣工验收、完工评价或绩效评价等另外服务事项按年度另行增加不超过0.3%相应服务费用即不超过陆万元,由区经信和科技局发函并提交有关材料,区财政局审核合格后,在当年度扶持资金中直接支付给第三方评审机构。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期而企业(项目)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由区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 投产满二年后虽达到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及以上,但达不到承诺的年产值300万元/亩及以上或创税额10万元/亩及以上的要求,已符合投产扶持条件先期拨付的50%的扶持资金不再追回,但后续50%的扶持资金不再兑现。承诺指标的认定和处置工作由区经信和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住建局、开发区管委会召开联席会议审定。

 

第七章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揭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建设面积、投产时间等真实性负责,严格审查企业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保证项目和有关附件的真实性。企业有关项目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停止以后年度相关项目申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要用于建设、生产和研发;要加强资金管理,对扶持资金实行单独列帐,独立核算。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地方、企业、有关人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与法律法规或国家、省相关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为准。我区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原优惠措施与本实施意见规定相同或雷同的,不重复扶持;享受本实施意见扶持的,不重复享受我区技改贷款贴息、直接补助等其他相同或雷同优惠措施扶持。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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