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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揭东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3-07 16:5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东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教育局反映。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6

 

揭东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助学贷款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教财〔2008196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广东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关于全面推进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函[2016]72号)、《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揭府办明电[2017]9号)等文件和省市相关会议的部署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新时期对学生资助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从2017年起建立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国家助学贷款的教育扶贫、精准资助作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提供社会保障,满足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的现实需求,按照“积极部署、加快推进、全面覆盖、不留盲点”的总体原则和工作要求,理顺相应机制,确保我区每一位考上大学的贫困家庭学生都能够成功办理助学贷款、不因家庭经济困难放弃学业。

      二、政策规定

      (一)贷款性质和条件。

      1、贷款对象和贷款性质。

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贷款条件。

      申请揭东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

      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城镇低保户或农村低保户。

      3)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4)残疾人家庭。

      5)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

      6)遭遇严重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

      7)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8)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二)贷款政策。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当国家调整贷款额度标准时,按照最新标准执行。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制超过4年或者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当年91日起由学生和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全额自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三年期间为“只付利息,不还本金”的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流程。

      1、学生网上申请;

      2、确认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3、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与承诺书》;

      4、就读高校确认回执信息(学生是否到校报到);

      5、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

      三、职责分工

      (一)区财政局: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管理,足额安排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经费,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会同区教育局指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二)区教育局:设立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负责生源地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及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相关信息;对申请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测算当年贷款学生数,编制贷款学生预案;办理贫困大学生助学贷款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协助村(居)委会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负责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开发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加强与高校的沟通,以避免重复贷款;负责做好贷款学生的催收及贷后管理工作等);负责组织指导辖属高(职)中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工作;负责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监督,并做好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等。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镇(街道)民政部门或扶贫部门及辖区村(居)委会认真负责地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家庭的相关工作;负责对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家庭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和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核实贷款人的信息资料,在申请表上填写认定意见、经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做好辖区学生及家长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宣传、诚信教育工作等。

      四、工作安排

      12月—3月,区教育局协调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做好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三方合作协议的准备,并做好全面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办公经费等基础条件准备工作;310日前,区教育局上报县级基础条件保障情况表和相关照片。

      24月—5月,区人民政府、区教育局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36月,参加省教育厅和广东分行联合举办的开办地区经办人员业务培训。

      43月—8月,精心部署,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同步宣传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

      57月—8月,精心组织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受理、合同签订等工作。

      69月,贷款获批学生将贷款回执交由就读学校,完成贷款信息录入系统工作。

      710月中旬,系统回执录入全部完成,贷款规模确定,11月上旬广东分行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让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阻断代际传递”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又一重要措施。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宣传资料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营造良好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社会环境,让广大学生及家长全面了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意义、目的和具体办理程序,特别是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要通过各种途径向毕业班学生及家长宣传助学贷款政策、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让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设立生源地助学贷款咨询电话,安排专人解答,为广大学生及家长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二)加强诚信教育,降低还贷风险。为确保我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全力推进,特别是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与镇(街道)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及村(居)委会的联系,搞好跟踪调查,完善助学贷款催收和违约通报制度,切实做好学生的诚信教育,不断提高学生的责任意识、感恩意识、守信意识、自强成才意识,帮助学生树立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思想道德观念,让学生和家长做到贷款讲信用、还款讲诚信,努力把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

      (三)提高服务质量,严肃工作纪律。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操作规程,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本着认真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坚持“随到随办”,据实填写各类信息资料和证明材料,及时准确上报有关基础材料,强化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坚决杜绝经办人员工作时间不在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发生。如因工作不到位、不落实,导致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大学生无法办理信用助学贷款而失学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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