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东区扶持展览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2017年6月6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信和科技局反映。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9日
揭东区扶持展览业发展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2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办发[2016]14号)精神,加快推进展览业市场化、专业化进程,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力度,鼓励企业和专业机构有效承接原由党政机关举办的各类展会活动,进一步提升我区展览业发展水平,加快会展经济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实施意见。
第二条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坚持勤俭办展,注重办展实效。
第三条 积极推动展览业与我区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做强做大传统优势展览会,培育集聚一批市场运作能力强、管理服务水平高的展览龙头企业或协会等承办机构。
第四条 认真落实国家促进展览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展会企业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展会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二章 扶持资金的支持范围和奖励、直接补助标准
第五条 支持范围。在我区举办的各类展览会或展会活动和各类大中型商务活动。
第六条 支持在我区举办的各类展览会或展会活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按照“以奖代补,补扶结合”的原则和政府扶持引导、企业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对承办机构在我区举办的符合条件的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贸易洽谈会等各类展览会实行财政普惠性奖励,对不能按普惠性奖励的展会活动视不同情况给予财政直接补助扶持。
(一)普惠性奖励。
1、 奖励条件
(1)展览会必须在揭东区域内举办。
(2)承办机构必须是区内的协会、商会、企业、团体、联合会、企业法人单位、专业机构或区内企业为会长单位的全国、省、市行业协会、商会等,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或省展会领导小组批准的主办单位。
(3)展览会的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需要,能推动我区相关产业加快发展。
(4)申请奖励的展览会净展览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80个国际标准展位,且不少于40家企业。
(5)同一年度中相同题材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最大的展览会予以扶持。
(6)主办单位相同、内容及性质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但不包含布展和撤展期。
(7)达不到上述条件,确有必要举办,应视情况由区扶持展览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报区政府批准。
(8)展览会承办机构必须提前30天向区扶持展览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经区扶持展览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提出初步预算金额,送区财政局复核,报区政府批准,才能举办并落实预算初步审核、预拨款、结算初步认定、全额拨付奖励、直接补助扶持资金。
2、奖励标准。
(1)展位奖励。按每个国际标准展位2000元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以展览会方案、设计平面图,结合展会现场实际布展确认认定。
(2)场租奖励。租赁展览会场地的,对展览会场租给予最高不超过50%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以展览会方案、设计平面图、租赁合同或发票额等及现场确认认定。
(3)招展奖励。对符合展览会要求的区外品牌企业和专业采购商,每引进一家参展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元奖励,每引进一个专业采购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奖励,两项奖励金额总和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展览会方案、设计平面图、招商招展合同或发票额等及现场确认认定。
(4)布展、宣传及基础性工作奖励。对展览会的大门、开幕背景台及音响设备等必须的配套设施,为宣传推广展览会而策划实施的各类发布会、说明会、推广促销活动、现场宣传或表演、媒体宣传和广告宣传等产生的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展览会开展市场调研、可行性评估、方案设计、人员培训、现场礼仪、现场保卫、后台保障、部门协调、环境卫生、水电使用、交易统计等基础性工作产生的费用给予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两项合计给予最高奖励金额总和不超过50万元。以展览会方案、设计平面图、合同或发票额等及现场确认认定。
(二)直接补助扶持。对特色产品文化节、投资环境、招商引资、旅游资源推介、城市建设展示等不能按以上普惠性标准奖励的展会活动,可以由区内的协会、商会、企业、团体、联合会、企业法人单位、专业机构或区内企业为会长单位的全国、省、市行业协会、商会等,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或省展会领导小组批准的主办单位等承办机构提前30天向区扶持展览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区扶持展览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分别进行预算审核和结算认定,分别提出直接补助初步预算金额和初步结算金额,以请示的形式送区财政局复核,报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给承办机构。也可按审核初步预算金额,采用包干的方式,以请示的形式送区财政局复核,报区政府批准,给予一次性直接补助扶持。每个展会活动最高直接补助扶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特殊情况另行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支持在我区举办的各类大中型商务活动。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促进区域产业品牌发展,对在我区举办,又能为我区的产业培育、产业引进、产业创新等带来显著促进作用的大中型国内、国际商务活动中的会议给予补助,重点支持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实际活动时间达到2天以上(含2天)的招商会、洽谈会、产品发布会、订货会、学术会议、高端研讨会等大中型商务活动,每年最多直接补助扶持一次。
(一)国内商务活动直接补助扶持标准。
市外参会代表人数在100(含)—150人的,补助金额5—10万元;
市外参会代表人数在150(含)—200人的,补助金额10—20万元;
市外参会代表人数在200(含)以上人的,补助金额20—30万元。
(二)国际商务活动直接补助扶持标准。
境外参会代表人数在20(含)—50人的,补助金额5—10万元;
境外参会代表人数在50(含)—100人的,补助金额10—25万元;
境外参会代表人数在100人(含)以上人的,补助金额25—40万元。
第三章 扶持资金来源
第八条 区财政设立展览会或展会活动奖励、直接补助专项扶持资金,与市级以上奖励、直接补助资金共享使用。
(一)若市级以上无奖励、直接补助资金,则按第六条和第七条奖励、直接补助标准扶持资金全额由区级财政承担。
(二)若市级以上奖励、直接补助资金未达到区展览会或展会活动奖励、直接补助标准结算的扶持资金,则差额部分由区级财政负担。
(三)若市级以上奖励、直接补助资金超过区展览会或展会活动奖励补助标准结算的扶持资金,区财政局将市级以上奖励、直接补助资金全额拨付承办机构。
第四章 扶持资金申请、拨付形式
第九条 展览会或展会活动和国内、国际商务活动奖励、直接补助扶持资金采取“预拨付、后结算”方式。
(一)承办机构提前30天向区扶持展览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经区扶持展览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提出初步预算金额,以请示的形式送区财政局复核,报区政府批准。
(二)承办机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展览会或展会活动和国内、国际商务活动的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等,并加盖承办机构公章,展览会或展会活动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证明真实性并加盖公章。
(三)承办机构申请报告附件包括展览会或展会活动的总体方案、设计平面图、经费预算方案、招商招展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注明举办理由)、展会活动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真实性承诺书等资料。
(四)区扶持展览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初步预算金额,以请示的形式送区财政局复核,报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按批准的预算奖励、直接补助扶持资金30%的比例预先拨付给承办机构,作为展览会或展会活动和国内、国际商务活动前期启动资金。
(五)展览会或展会活动结束后1周内,承办机构向区扶持展览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认定结算,区扶持展览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申请附件、发票额等及现场确认情况等按程序认定结算后,提出初步结算金额,以请示的形式送区财政局复核,区财政局按规定办理,并把奖励、直接补助扶持资金全额拨付给承办机构。
(六)不能按普惠性标准奖励的展会活动,需按第九条提供(一)、(二)、(三)材料,可采用预算审核、预拨30%、结算认定方式;也可按审核预算金额,采用包干的方式,以请示的形式送区财政局复核,报区政府批准,给予一次性直接补助扶持。
第五章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展览会或展会活动和国内、国际商务活动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对展览机构举办展览会或展会活动和国内、国际商务活动的真实性负责,在出具证明前严格审查展览机构申请的扶持资金申报材料,保证有关附件的真实性,并在承办机构的申请报告上证明真实性并加盖公章。承办机构必须出具承诺书,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如存在弄虚作假,将由本承办机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有关展览会或展会活动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的,将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奖励或直接补助扶持资金,停止以后年度相关展览会申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严重者将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收到扶持资金后,要使用于展览会或展会活动;要加强资金管理,对扶持资金实行单独列帐,独立核算。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地方、企业、有关人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加强组织领导和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成立揭东区扶持展览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镇长(主任)组成,加强对全区展览业发展的领导和推动。区扶持展览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和科技局,负责对承办机构举办展览会或展会活动的政策宣传、管理、指导、协调、对接、服务及申请报告受理、预算审核、提出初步预算金额、请示、结算认定、提出初步结算金额、再请示等工作。
第十四条 贯彻落实《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坚持“承办方负责,政府部门监管”原则,推动展览业安全管理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运作。由区公安分局、安监局牵头,推动建立展览业安全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认真开展展览业安全监管,督促承办机构制订完善相关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排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措施,加强安全防范。
第十五条 本扶持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