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东区沿江路东段堤防改造综合工程项目建设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10月27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和2017年10月27日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水务局反映。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 日
揭东区沿江路东段堤防改造综合工程项目
建设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水岸同治”工作,完善城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防洪排涝能力,提升城市综合形象,确保揭东区沿江路东段堤防改造综合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凡在揭东区沿江路东段堤防改造综合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青苗等)的拆迁补偿适用本方案。用地范围以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为准。
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按《揭东区沿江路东段堤防改造综合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揭东府[2017]25号)执行。
第三条 揭东区水务局负责实施拆迁补偿工作;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所在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或经联社)负责完成拆迁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拆迁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青苗补偿标准。根据作物不同种类、生长期长短及长势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一《揭东区沿江路东段堤防改造综合工程项目建设青苗补偿标准表》。
(二)地上建(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二《揭东区沿江路东段堤防改造综合工程项目建设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1—3)》。
(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土坟每穴补偿800元;砖砌或水泥结构每穴补偿1000元;骨坛每个补偿600元。
(四)工程建设范围内的用地补偿参照北环大道、环山路东段道路的补偿标准,执行时间由曲溪街道完成拆迁工作后申报实施。
第五条 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青苗、坟墓补偿由所在街道办包干负责完成,将包干费用全额支付给所在街道办,再由所在街道办对所有权人和坟主进行补偿。
第六条 区政府通告发布后,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和果木,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 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按补偿标准领取补偿后,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第八条 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所在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经联社)应当将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办法等公开,确保被补偿人应得的补偿费及时足额领取,不得截留、挪用和代扣各种收费。监察、财政、审计、农林部门及工程用地所在街道办要加强行政监督,确保各项款项的合法、合理使用。
第九条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处理。在区政府通告指定的时间内不领取补偿款,或对拆迁补偿有争议的,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区政府通告发布后,由房管部门会同曲溪街道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村委会(经联社)需拆迁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核实、丈量、登记,被拆迁人应予积极配合,并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件等证明文件,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第十一条 房管部门会同曲溪街道将确权、丈量、登记结果在被拆迁所在村委会(经联社)进行公示,接受被拆迁人的咨询,接受复核申请,对遗漏的项目进行补充,对有争议的项目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被拆迁的村民住宅占用土地,由所在村委会(经联社)核对面积,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揭东区国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策界定。然后由所在村委会(经联社)提出在本村集体用地范围内宅基地用地申请,经批准后,作为村民宅基地使用;鼓励所在村委会(经联社)收回集体企业旧厂房的用地进行改造,解决被拆迁村民居住问题;进行旧村改造,提倡联建、统建村民住房,节约集约用地,相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在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在2017年11月30日前由所在村委会(经联社)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方式、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曲溪街道办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四条 工程用地范围内被拆迁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以重置价格进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拆迁补偿标准、价值较大的特殊项目,按照严格控制、重置价格和呈报审批原则,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 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已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根据已使用年限及残值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产权、面积、结构、建成年限等的认定,均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房产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根据建成年限区分等级,根据等级给予不同价值标准补偿。
第二十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搬迁期限届满仍未能明晰其产权的,依法实施证据保全后进行拆迁,其拆迁补偿款依法提存。
第二十一条 拆除已设定抵押的房产,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解决。在搬迁期限届满仍解决未果的,依法实施证据保全后拆迁,其拆迁补偿款依法提存。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在2017年12月30日前自行搬迁,搬迁完毕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仅包括高度2.2米以上的框架、混合、砖木结构房屋、钢结构厂房)2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但住宅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单位、企业每家最高不超过5000元;逾期不搬迁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按期搬迁的,给予搬迁奖励,住宅每户1000元,单位、企业每家3000元。
上述企业,指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企业,不包括个体经营户。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为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给予二年的临时安置补助,每户每月为300元。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已领取补偿款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归拆迁人,被拆迁人不得拆除。被拆迁人擅自拆除发生安全事故的,其后果由被拆迁人自负。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仍不按期搬迁的,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七条 凡扰乱、阻碍和破坏工程项目建设,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力、电信、水利、供水、有线电视等部门及广告业主所有的电力线(杆、塔)、通信设施、水利设施、地下供水管网、电缆光缆、有线电视设施、广告招牌等,由业主自行负责迁移。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未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第三十条 本方案由揭阳市揭东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揭东区沿江路东段堤防改造综合工程项目建设青
苗补偿标准表
2、揭东区沿江路东段堤防改造综合工程项目建设附
着物拆迁补偿标准(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