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东区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已经2017年12月25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建局反映。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 日
揭东区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管理,规范村民住房建设活动,保障城乡规划实施,建设文明美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原则
(一)适用范围
在揭东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层数为六层(含六层)以下的农村宅基地建设活动,适应本实施方案;七层(含七层)以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活动,不适应本实施意见。
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或合法使用)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所称村民宅基地建房,是指由村(居)委会或经济联合社组织集中建设后,分配给本村村民居住使用的建设活动,或村民自建自用的建设活动。
(二)农村宅基地建房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2、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适度集中布局;
3、建筑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美观,体现村居地域特色,鼓励采用村民住宅通用设计图。
二、规划及报建要求
(一)农村宅基地建房应当优先利用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建房的规划管理监督工作。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研究制定本辖区内宅基地使用方案,并负责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建设程序、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以经批准的镇(街道)总体规划为依据,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和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本辖区内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村庄规划确定为住宅用地地块的,须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指标。村庄规划编制成果(方案)须经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农村宅基地建房必须服从区、镇(街道)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建设规划管理。
(五)农村宅基地建房应集约节约土地,原则上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且用地面积不超过规定标准(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六)农村宅基地建房项目须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在主城区和镇规划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宅基地建房项目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并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规划管理职能的机构验线后,才能进行施工。
(七)农村宅基地建房,鼓励交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也可以由村民自建。鼓励提倡规划报建手续由村(居)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申报。
(八)农村宅基地建房项目,须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才能申请规划许可。
(九)农村宅基地建房应按城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受场地及周边客观条件限制的农村宅基地建房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三区四线”(三区指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四线指绿线、蓝线、紫线和黄线,绿线指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蓝线指水体保护控制地域界线,紫线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界线,黄线指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要求的前提下,村民宅基地总平面设计方案经村委会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可按照下列规划技术指标执行:建筑层数不超过六层(含六层),总高度不超过24米;建筑主朝向间距宜不小于建筑总高度的0.6倍,因客观特殊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达到要求的,四层以下住宅应不小于6米,五至六层住宅应不小于8米;次朝向间距应不小于4米,且应当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
(十)临村民住宅区小区路、组团路和小于24米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让道路红线应当不小于2米;临24米至40米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让道路红线应当不小于3米;临40米以上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让道路红线应当不小于5米。
三、 建房规划审批程序
(一)在主城区和镇规划区内,建筑物为六层(含六层)以下的农村宅基地建房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规划许可、规划核实手续:
1、申报程序:村(居)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填写表格(表格到揭东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送揭阳市揭东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窗口)办理。
2、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书;
(2)申报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村民宅基地建设总平面设计方案及分配方案;
(4)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意见;
(5)宅基地国土局用地计划指标及宗地图;
(6)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3、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书;
(2)申报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村民住宅分配方案;
(4)填写揭东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表;
(5)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意见;
(6)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国土部门批准文件;
(7)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图一式3份;
(8)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4、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
房屋竣工后,申报人填写《揭东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携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通知书向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二)在村庄规划区内,建筑物为六层(含六层)以下的村民住宅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规划许可、规划核实手续:
1、申报程序:村(居)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填写表格(表格到揭东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送揭阳市揭东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窗口)办理。
2、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书;
(2)申报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村民宅基地建设总平面设计方案及分配方案;
(4)填写揭东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表;
(5)镇人民政府意见;
(6)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国土部门批准文件;
(7)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图一式3份;
(8)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3、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
房屋竣工后,申报人填写《揭东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携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通知书向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三)在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的危房改建项目,应将其改建方案书面征得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许可机关批准。
(五)本实施方案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
(一)农村村民进行六层以下(含六层)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建设,申报办理规划许可时免收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村民宅基地片区范围内的道路、排水排污、路灯及绿化等市政配套设施由所在村委会负责自行配套建设。
(二)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在农村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可参照本意见补办或完善建房规划报建手续。
(三)行政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申报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五)本实施意见由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