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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6国道揭东段改线一期道路工程建设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03-20 09:08 浏览次数:2018 【字体: 分享到:

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206国道揭东段改线一期道路工程建设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建局反映。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  

2018年320日    

206国道揭东段改线一期道路工程

建设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打造生态型、效益型新型城镇化示范区,提升城市综合形象,构建市区外环交通路网,完善城市道路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的交通需求,缓解206国道揭东段的交通压力,确保206国道揭东段改线一期道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206国道揭东段改线一期道路工程在原东环城路工程南段(从揭东经济开发区龙山路起至国道539线止)基础上扩建完善,即在原东环城路50米宽路面两侧各扩建5米(从原路面50米扩建为60米)。

第三条 凡在206国道揭东段改线一期道路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青苗等)的拆迁补偿适用本方案。工程用地范围以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拆迁通告为准。

第四条 揭阳市揭东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道路建设的业主单位,负责拆迁补偿工作;工程用地范围内曲溪街道、云路镇、开发区及村(居)民委员会(或经联社)负责完成拆迁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拆迁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作物不同种类、生长期长短及长势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一《206国道揭东段改线一期道路工程青苗补偿标准表》。

(二)地上建(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二《206国道揭东段改线一期道路工程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13)》。

(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土坟每穴补偿800元;砖砌或水泥结构每穴补偿1000元;骨坛每个补偿600元。

(四)工程建设范围内的用地补偿参照2013年217日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2期执行,执行时间由曲溪街道、云路镇完成拆迁工作后申报实施。

第六条 工程用地范围内的青苗、坟墓补偿由所在曲溪街道、云路镇包干负责完成,将包干费用全额支付给曲溪街道、云路镇,再由其对所有权人和坟主进行补偿。

第七条 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原则补偿

收回国有农用地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按取得建设用地的价格加上经过审核确认的对土地“三通一平”的实际投入费用酌情补偿。

第八条 拆迁通告发布后,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抢建、叠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作物和果木,不予补偿。

第九条 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按补偿标准领取补偿后,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确保道路工程建设用地需要。

第十条 工程用地范围内的曲溪街道、云路镇、开发区及各村(居)委会(经联社)应当将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办法等公开,确保被补偿人应得的补偿费及时足额领取,不得截留、挪用和代扣各种收费。监察、财政、审计、农林部门及曲溪街道、云路镇、开发区要加强监督,确保各项款项的合法、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区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处理。在拆迁通告指定的时间内不领取补偿款,或对拆迁补偿有争议的,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 拆迁通告发布后,由区住建局会同曲溪街道、云路镇、开发区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村(居)委会(经联社)需拆迁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核实、丈量、登记,被拆迁人应予积极配合,并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件等证明文件,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第十三条 区住建局会同曲溪街道、云路镇将确权、丈量、登记结果在被拆迁所在村(居)委会(经联社)进行公示,接受被拆迁人的咨询,接受复核申请,对遗漏的项目进行补充,对有争议的项目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范围内被拆迁的村民住宅占用土地,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联社)核对面积,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揭东区国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策界定,然后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联社)提出在本村集体用地范围内宅基地用地申请,经批准后,作为村民宅基地使用。提倡联建、统建村民住房,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五条 在工程用地范围内,按拆迁通告规定的时间,由所在村(居)委会(经联社)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方式、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曲溪街道、云路镇、开发区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六条 工程用地范围内被拆迁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以重置价格进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七条 对未列入拆迁补偿标准、价值较大的特殊项目,按照严格控制、重置价格和呈报审批原则,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 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已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根据已使用年限及残值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工程用地范围内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产权、面积、结构、建成年限等的认定,均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房产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程用地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根据建成年限区分等级,根据等级给予不同价值标准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搬迁期限届满仍未能明晰其产权的,进行证据保全并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其补偿款依法提存。

第二十三条 拆除已设定抵押的房产,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解决。在搬迁期限届满仍解决未果的,进行证据保全并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其补偿款依法提存。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通告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仅包括高度2.2米以上的框架、混合、砖木结构房屋、钢结构厂房)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但住宅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单位、企业用房每户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按期搬迁的,给予搬迁奖励,住宅每户1000元,单位、企业每户3000元。

上述企业,指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企业,不包括个体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为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给予二年的临时安置补助,每户每月为300元。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已领取补偿款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归拆迁人,被拆迁人不得拆除。被拆迁人擅自拆除发生安全事故的,其后果由被拆迁人自负。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仍不按期搬迁的,进行证据保全并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程用地范围内的电力、电信、水利、供水、有线电视等部门及广告业主所有的电力线(杆、塔)、通信设施、水利设施、地下供水管网、电缆光缆、有线电视设施、广告招牌等,由业主自行负责迁移。

第三十条 区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房管部门、曲溪街道、云路镇、开发区及工程建设所涉村(居)委会、经联社等单位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建设有关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凡扰乱、阻碍和破坏工程建设,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未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由揭阳市揭东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6国道揭东段改线一期道路工程青苗补偿标准表

      2、206国道揭东段改线一期道路工程地上附着物拆迁       补偿标准(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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