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揭阳市揭东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林局反映。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
揭阳市揭东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确认指导意见
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有序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一、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基础性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民主公开、因村制宜,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成员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原则。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综合考虑改革开放以前和以后不同历史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成员认定要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二)坚持法规与民主相结合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要按照规范的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合规。同时,必须坚持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充分协商、民主决定。成员认定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合法权益。
(三)坚持一人一处的原则。成员资格原则上一人一处确认,不得重复,也不得遗漏,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
(四)坚持区指导、乡镇领导、村社组织的原则。成员认定在区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乡镇政府(街道办)具体负责,由村社组织实施。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清查核实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上门登记与定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成员认定应设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成员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推选并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布。
二、登记基准日的确定
登记基准日是确定成员的截止时间,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或成员认定办法讨论通过之日,也可以是成员(代表)会议确定的其他日期。
三、认定方式
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189号令),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规定如下:
1、自然成员
下列人员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成员:
(1)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在免征农业税前,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分有责任田,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4)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5)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6)在本意见实施前,属于农业户口并因离异将户口回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曾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有责任田的人员,即使当事人曾签订不领取集体福利待遇的协议,也应认定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保留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成员资格:
(1)现役军人,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应当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退役后,在1年内(特殊情况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表决确定)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原则上应认定取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在校的大中专以上学生,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应当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毕业后,在2年内(特殊情况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表决确定)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原则上应认定取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在服刑、戒毒期间的人员,因服刑、戒毒而将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应当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后,在1年内(特殊情况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表决确定)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原则上应认定取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表决成员
以下人员是否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确定:
(1)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之后再迁入的人员(上述自然成员和保留成员的情况除外)。
(2)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于其他原因,仅将户口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3)国家机关(含参公单位、国企单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将非农业户口迁回原籍,成为农村户口,以退休工资等其他稳定性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乡退养人员。
(4)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的子女,且户口尚未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5)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或虽已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户口尚未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养子女。
(6)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但长期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或虽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生活但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突出贡献的。
(7)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本指导意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或成员认定办法等均未明确的其他情形。
4、成员资格的丧失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然死亡、依法宣告死亡或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丧失。
(2)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日起,其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3)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自取得非农业户口之日起,其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4)保留成员资格的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户口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成员资格丧失。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认定程序
(一)召开会议,制定确认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道)领导下,成立以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成员身份确认领导小组,根据本指导意见,按照一社一策,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认定办法应对成员认定的具体程序、标准(条件)和登记基准日等作出规定。会议要推选出调查小组开展成员认定调查登记工作,并明确登记对象、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
(二)开展调查。全面开展人口摸底调查,理清户籍、居住、土地承包、婚育、收养等各种与成员认定有关的情况,收集与成员认定有关的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离婚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离退休证、大中专以上在校生证明、现役军人证明、收养证明、服刑人员法院判决书等),并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调查登记表》。登记表须由户主或家庭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签字。调查人员应作出初步认定结论,并填写认定缘由。
(三)公示。成员名单应以村小组为单位进行三榜公示,每榜公示不少于5天,并将所有公示相关的纸质资料、影像资料等存档。村两委对调查结果和调查人员的初步认定结论进行初审,整理出成员名单进行初榜公示;对存在异议的成员应重新审核,再榜公示;再榜公示无异议的由村两委会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终榜公示。终榜公示后,对成员认定仍有异议的,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另案处理。
(五)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村党组织或村委会或理事会组织和主持会议。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的实际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
3、必须经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加入成员建议名单,表决结果须形成书面文件,并签字确认。
4、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并将书面文件存档。
5、按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规民约》履行规定的义务的,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违反上述办法或暗箱操作的均为无效。
(六)成员资格管理。成员资格初次认定完成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产权益实行固态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新增人口,可以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将所有相关材料归档保存,如成员资料、会议资料、公示资料、成员名册等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须经村两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党支部、村委会公章后存入档案。
(七)成员认定资料应及时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社委会或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由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五、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区农林、宣传、妇联、公安、民政、司法、人社、法制、信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指导、协调、管理、培训、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精心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指导监督,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违反现有法律法规规定,防止借成员身份确认侵害少数成员、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
本指导意见如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本指导意见由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