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人民政府网站
官方微信
关于印发揭东区城区曲溪河和大港溪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建设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11-06 10:08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揭东区城区曲溪河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建设拆迁补偿方案》和《揭东区城区大港溪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建设拆迁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建局反映。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6日    

揭东区城区曲溪河黑臭水体整治工程

建设拆迁补偿方案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水岸同治”工作,提升城市综合形象,打造城区碧水蓝天的优美环境,确保揭东城区曲溪河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凡在揭东城区曲溪河黑臭水体整治工程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用地的拆迁补偿适用本方案。工程建设范围以揭东区城区曲溪河黑臭水体整治工程总平面规划图为准。

第三条 揭东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用地的拆迁补偿工作;曲溪街道办事处及所涉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联社)负责完成拆迁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签约时间截至2017年1210日;搬迁时间截至20171231日。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一)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合法建(构)筑物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含占用土地)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含占用土地)价值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用摇珠选定。

(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合法建筑面积支付一次性搬迁费,标准为:20元/㎡。

3、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合法建筑面积10元/㎡·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补偿6个月。

4、停产停业损失费

按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合法建筑面积20元/㎡的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6个月。

没有合法经营证照的、已停产停业1年以上的不予补偿。

5、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照被拆迁建筑物的面积20元/㎡予以奖励。

第六条 工程建设范围内集体用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1、地上建(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件《揭东城区曲溪河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建设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13)》。

2、每户按房屋实际使用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支付一次性搬迁费,但住宅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单位、企业每家最高不超过5000元。

3、每户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300元,补助二年。

4、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给予搬迁奖励,住宅每户1000元,单位、企业每家3000元。

5、对未列入拆迁补偿标准的特殊项目,按照严格控制和呈报审批原则,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6、工程建设范围内集体用地上附着物补偿由曲溪街道办事处包干负责完成,包干费用全额支付给曲溪街道办事处,再由曲溪街道办事处落实补偿。

7、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相关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处理。在规定期限内不领取补偿款,或对拆迁补偿有争议的,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8、工程建设范围内被拆迁的村民住宅占用土地,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联社)核对面积,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揭东区国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策界定。然后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联社)提出在本村集体用地范围内宅基地用地申请,经批准后,作为村民宅基地使用;鼓励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联社)收回集体企业旧厂房的用地进行改造,解决被拆迁村民居住问题;进行旧村改造,提倡联建、统建村民住房,节约集约用地,相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

第七条 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未经依法登记的建(构)筑物,按下列原则处理:

1、房产为祖遗的,需提供居委会相关证明、历史知情人证明、业主本人出具的承诺保证书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2、房产为购买的,需提供买卖关系合法凭证、相关知情人证明、房产所在地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联社)证明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土地来源合法、房产为自建的,需提供土地来源合法和房产自建证据、房产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联社)证明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4、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其他证明的。

上述情形相关证明材料应经曲溪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出具意见,区住建局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给予补偿,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八条 工程建设范围内被征收的直管公房,房管部门按程序依法注销国有资产,征收部门按下列原则对租住人予以补偿:

1、租住人房屋室内的装修装饰按《揭东城区曲溪河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建设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13)》中的相关标准给予补偿。

2、每户按租住房屋建筑面积支付一次性搬迁费,标准为:20/㎡。

3、每户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300元,补助二年。

4、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给予搬迁奖励,每户1000元。

第九条 工程建设范围内违章建筑(构)物,原有的公共用地、公共绿化树木、河岸防护设施、排污管等公共设施不予补偿。

第十条 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租住人必须配合征收部门开展房屋、土地调查登记及评估,并办理相关手续。签订补偿协议时,须向征收部门提交有关《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原件校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已设定抵押担保或房产存在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搬迁期限届满仍解决未果的,依法实施证据保全,其补偿款依法提存。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仍不按期搬迁的,进行证据保全并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范围内的电力、电信、水利、供水、有线电视等部门及广告业主所有的电力线(杆、塔)、通信设施、水利设施、地下供水管网、电缆光缆、有线电视设施、广告招牌等,由业主按规定时间自行迁移。

第十五条 区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环保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公安分局、环卫局、房管部门、曲溪街道及所涉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联社)等单位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建设有关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凡扰乱、阻碍和破坏工程建设,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揭东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揭东城区曲溪河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建设附着物拆迁补     偿标准(1—3)。

 

 

 

 

 

 

 

 


揭东区城区大港溪黑臭水体整治工程

建设拆迁补偿方案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水岸同治”工作,建设美丽新乡村,打造舒适、优雅的人居环境,给人民群众一个碧水蓝天。为确保揭东区大港溪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凡在揭东区大港溪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青苗等)的拆迁补偿适用本方案。工程建设范围以揭东区城区大港溪黑臭水体整治工程总平面规划图为准。

第三条 揭东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实施拆迁补偿工作;曲溪街道办事处及所涉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联社)负责完成拆迁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签约时间截至2017年1120日;搬迁时间截至20171210日。

第五条 拆迁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作物不同种类、生长期长短及长势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揭东区城区大港溪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建设青苗补偿标准表》。

(二)地上建(构)筑物、附属物进行货币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揭东区城区大港溪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建设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13)》。

第六条 大港溪整治工程为民心工程,惠泽沿岸村落群众,工程建设范围内的用地由大港溪沿岸所对应的村(居)委会提供,作为社会公益性用地,不予补偿。

第七条 大港溪原有的河岸防护设施、景观、公共用地、公共绿化树木、排污管等公共设施不予补偿。

第八条 工程建设需设置的排污管网穿越地下或临时使用的土地,不予补偿。

第九条 工程用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由曲溪街道办事处包干负责完成,包干费用全额支付给曲溪街道办事处,再由曲溪街道办事处落实补偿。

第十条 区政府通告发布后,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抢建、叠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作物和果木,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按补偿标准领取补偿后,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曲溪街道办事处和所涉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联社)应当将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办法等公开,确保被补偿人应得的补偿款及时足额领取,不得截留、挪用和代扣各种收费。监察、财政、审计、住建、水务、农林部门及曲溪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行政监督,确保各项款项的合法、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补偿协议、不领取补偿款,或对拆迁补偿有争议的,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第十五条 房管部门会同曲溪街道和所涉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联社)等相关单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丈量、登记、核实,被拆迁人应予积极配合,并持相关权属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房管部门会同曲溪街道将确权、丈量、登记结果在所涉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联社)进行公示,接受咨询、复核申请,对遗漏的项目进行补充,对有争议的项目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方式、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曲溪街道办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八条 对未列入拆迁补偿标准的特殊项目,按照严格控制和呈报审批原则,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 工程用地范围内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产权、面积、结构、建成年限等的认定,均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房产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搬迁期限届满仍未能明晰其产权的,依法实施证据保全后进行拆迁,其拆迁补偿款依法提存。

第二十一条 已设定抵押的房产,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解决。在搬迁期限届满仍解决未果的,依法实施证据保全后拆迁,其拆迁补偿款依法提存。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仅包括高度2.2米以上的框架、混合、砖木结构房屋、钢结构厂房)2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但住宅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单位、企业每家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按期搬迁的,给予搬迁奖励,住宅每户1000元,单位、企业每家3000元。

上述企业,指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企业,不包括个体经营户。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户,给予二年的临时安置补助,每户每月为300元。

第二十五条 已领取补偿款的被拆迁人不得自行拆除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擅自拆除发生安全事故的,其后果由被拆迁人自负。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仍不按期搬迁的,进行证据保全并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程用地范围内的电力、电信、水利、供水、有线电视等部门及广告业主所有的电力线(杆、塔)、通信设施、水利设施、地下供水管网、电缆光缆、有线电视设施、广告招牌等,由业主按规定时间自行迁移。

第二十八条 区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环保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公安分局、环卫局、房管局、揭东开发区、曲溪街道办及所涉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联社)等单位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建设有关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 凡扰乱、阻碍和破坏工程建设,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未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第三十条 本方案由揭东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揭东区城区大港溪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建设青苗补       偿标准表;   

   2、揭东区城区大港溪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建设附着物       拆迁补偿标准(13)。

相关附件:
揭东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