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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区民政局财政局提高2018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08-08 17:24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2018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请示》己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财政局反映。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8日        

 

关于提高2018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基本生活标准的意见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文件精神,根据《揭阳市民政局 揭阳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揭民〔201877号)的要求,现就我区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18年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进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措办法一并筹集落实,统筹安排,予以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我区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每人月1564元(比原来每人月1422元增加142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每人月1087元(比原来每人月988元增加99元)。目前,我区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人数8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人数1840人,提标后,我区月需供养资金201.2592万元(每月需增加18.3296万元)。

二、新标准执行时间

从2018年1月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18月份提标补发的资金同9月份供养金一并发放。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救助水平是落实省“十件民生实事”工作要求,是践行“两学一做”,为广东“再创新局”贡献揭阳力量的具体行动,切实加强领导,做到早部署,早落实。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早做好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年需新增资金测算工作。财政部门要把民政部门测算后新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工作,做好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工作。

(二)做好衔接、应保尽保。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与扶贫部门的协调联系,做好与新时期精准脱贫工作的衔接,严格核查特困人员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精确认定特困对象,将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全部纳入特困供养,做到精准进入,应保尽保;落实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已纳入特困对象的扶贫对象等困难群众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动情况的核查,对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对象要及时核销特困供养待遇,实现精准退出、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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