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区审计监督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实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区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区人民政府、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人民政府、市审计局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区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区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区人民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属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区人民政府部门、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国家、省和市驻揭东区单位和中央、省和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以及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区委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审计区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区属国有企业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审计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人秘股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保密、政务公开、财务、后勤、保卫等方面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及信访、党群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负责起草全区审计工作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审计指南;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审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移送处理书等文书;拟订审计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和审计项目计划,建立计划动态管理,承担被审计单位资料库的建立、统计等工作;承担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实施审计机关的普法工作;负责审计刊物征订和组织发行,开展审计宣传。
(二)财税金融审计股(加挂外资运用审计股牌子)
组织审计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组织审计区属国有金融机构和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的中央、省、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及所属的非金融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行政事业审计股
组织审计区直行政部门以及政法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区直行政、政法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管理以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行政政法专项资金;组织审计区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以及区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区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管理以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教科文专项资金;组织审计区直民政、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等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区直民政、社会保障、卫生等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管理以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组织审计区人民政府投资以及以区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组织审计区直发展和改革、住建、环卫、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业和林业等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区直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管理以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农业、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五)经贸审计股(加挂经济责任审计股牌子)
组织审计区人民政府经信、交通运输、公路、旅游、商贸部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区属国有企业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属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区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与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办公室合署办公)
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承担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