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区环境保护规章,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拟订区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较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区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指导并监督管理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级环境保护资金。
(五)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负责环境监察,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区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全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村(区)建设。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和应急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发射源、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环境保护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加挂法规宣传股牌子)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的文电、秘书、保卫、保密、档案、政务信息、督查、督办等行政事务性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资、计划生育等工作;指导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划与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监察、纪检、党群、审计工作;组织草拟环保规章和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对主要文件进行审核;办理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应诉工作;归口管理行政执法和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二)规划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股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环境保护资金。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调查评估全区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三)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股(加挂辐射环境管理股牌子)与污染物总量减排股合署办公
监督管理大气、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恐怖袭击工作;综合管理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状况评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及农村环境综合政治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等工作。
监督管理辐射环境及核技术应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涉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初审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转移的初审和备案工作;承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监管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反辐射恐怖袭击。承担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区核应急预案及核电厂外应急计划;审查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参与反核恐怖袭击;承担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信息网。
拟订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承担总量减排的调度、督查、督办、核查及考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污染减排规划;组织实施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任务,承担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行业的环保责任目标和任务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四)环境监察股(加挂环境监察分局牌子)
依法对辖区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管制;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纠纷以及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作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治理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负责在线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排污申报核定以及排污费的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