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体制改革;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二)负责专业文化、社会文化、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推进工作,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
(三)拟订文化产业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实施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本级公共文化设施,指导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拟订全区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广播电视覆盖网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四)组织、协调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地方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指导、管理历史文化名城,承办市级和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与评审等工作;负责国级、省级、市级、区级文物管理和保护工作。
(五)管理文化市场,指导文化市场执法检查;对从事演艺活动,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图书馆、博物馆事业及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六)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和艺术教育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七)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有线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和有线广播电视采用加解扰技术、电视台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审核工作。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市的统筹规划,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指导监管广播电影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指导监督广播电视覆盖网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九)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协调管理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出口贸易;负责对非法出版物、违法违规出版物的查处工作。
(十)负责监督管理印刷业;负责电子版物的出版、复制管理工作;协调管理书报刊的印刷、物资供应和图书发行;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研工作。
(十一)负责新建出版单位、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和出版物总发行单位、书报刊二级批发单位、零售市场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审核报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批新闻出版外资企业的设立。
(十二)负责制订实施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管理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划,指导本系统行业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工作。
(十三)负责对揭东区广播电视台、各镇(街道)广播电视站行业管理。
(十四)对从事演艺活动、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
(十五)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文物管理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
(十六)负责著作权的保护工作。
(十七)负责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文秘、调研、档案、保密、保卫、统计、信访、财务、后勤、接待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推动文化系统人事劳动体制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人才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会、共青团、妇女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指导文化市场各行业协会工作,指导、监管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工作。
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宣传等工作;办理重点考古发掘、保护维修项目的审核报批业务;指导镇(街道)文博单位的业务建设。
(二)文化管理股(加挂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综合管理文化艺术事业和社会文化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及直属艺术团体体制改革和业务建设;办理文化艺术团体的报批手续;办理文化艺术出访团体的审核、报批手续和涉外、涉港澳台地区文化艺术活动的审核、报批业务;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申报与评审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档案及数据库;协调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承担民俗文化的研究和整理工作;协调、指导重大文艺活动及社会文化活动。
制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实施群众文化、少年儿童文化、群众艺术馆、博物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家庭文化、文化社团等各类群众文化设施建设;指导镇(街道)文化站建设;负责文化产业、文化事业及有关资料统计工作,负责管理文化国有资产。
管理文化市场,参与拟订文化市场行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文化娱乐、营业演出、营业性艺术培训、美术品市场和文化艺术经纪活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机室、歌舞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核,并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核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指导文化稽查和演出管理工作;负责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宣传培训;承办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广电管理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市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各项广播电视事业建设规划;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指导镇(街道)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组织、协调开展广播、电视和有线广播电视的新技术的应用,培训专业技术人才;负责办理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设施许可证;负责有线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和有线广播电视加解扰技术、有线广播电视台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审核工作,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四)出版管理股(加挂版权管理股牌子)
研究拟订新闻出版行业总体布局、中长期发展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审核新建出版单位以及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和出版物发行单位、书报刊二级批发单位及批发、零售市场;审核报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批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监督管理印刷业;负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管理工作;负责著作权管理;指导新闻出版行业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工作;负责内部资料的印刷、审批等管理工作,管理公共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利用、推进图书馆的协作与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五)揭阳市揭东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主要职责是:在辖区内,查处演出和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行为;查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盗版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的行政执法职能。
三、其他事项
与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系。凡从事文化娱乐、文物、字画、音像、演出、电影、书报刊、网吧、游戏、出版物等文化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局凭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办理申领营业执照手续。
四、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