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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东区民政局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6-25 10:01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揭阳市揭东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民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的责任。
  (三)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四)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村务公开工作。 
  (五)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 
  (七)负责婚姻登记和婚姻服务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收养登记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 
  (十)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使用民政事业费和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和培育社会工作服务行业的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区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四条 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政法制宣传工作;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承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工作;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机关总务和接待工作。
  (二)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村务公开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监督社会组织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违纪行为;指导、监督和参与全区社会组织重大案件的查处。
  (三)儿童福利和社会事务股。组织拟订儿童福利事业、儿童权益保护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拟订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规范性文件;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和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拟订殡葬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经营性公墓的审批、管理和业务指导;指导殡仪馆建设工作和殡仪业务开展;指导和培育社会工作服务行业的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全区涉外及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工作和曲溪街道国内公民的婚姻登记工作。
  (四)社会救助和慈善养老股。拟订社会救助规划、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和农村敬老院建设;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范性文件,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六条 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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