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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东区卫生健康局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6-25 10:3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揭阳市揭东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卫生健康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卫生健康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政策、规划,制定并实施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全区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组织实施免疫规划。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七)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的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研究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高素质专业化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十三)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四)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中医药、职业安全健康等监督执法职责,统一行使卫生与健康执法职责。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区卫生健康局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揭东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行全过程监管,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五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落实公立医院经营管理自主权,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和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 与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 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配合市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市报告并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 与区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5. 与区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职业病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出现职业安全危险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职业健康安全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建立职业健康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 区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和事务工作,组织制定局机关内部主要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局各种重要会议会务,起草重要文件、重要综合材料、领导重要讲话等;负责文电、机要、档案、节能减排、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综合协调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建议提案等工作。开展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承担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综合协调舆情监测和舆情应对工作。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股。参与起草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健康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卫生健康系统落实执法责任制。组织协调落实本部门执法责任制。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审核、证明事项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区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承担健康揭东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评价,指导乡镇(街道)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工作。
  (三)财务股。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协同管理医疗服务价格,会同有关股(室)审核医疗设备的配置,承担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监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指导、监督各级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专项经费、奖励扶助经费、社会抚养费及区卫生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推动完善卫生健康事业经费投入机制。规划、指导和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疾病预防控制股。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按职责分工负责食物安全事件的处理。负责全区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和口腔疾病预防控制的管理。负责全区疾病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及利用等管理工作;承担区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监测、信息报告等相关业务工作;实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卫生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工作。
  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医政医管股(中医股)。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区管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和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指导医疗机构药事、医疗机构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等有关工作。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工作。指导各单位做好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的实施并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贯彻执行中医工作的方针、政策;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管理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研究机构。
  (六)基层卫生健康股。贯彻执行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并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
  负责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准入管理;组织、指导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按职责分工,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监管和指导;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指导、检查、督促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和治疗;负责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七)卫生应急股(区卫生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接报、报告、协调指挥工作。指导协调辖区“l20”急救电话的调度工作。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工作。
  (八)执法股。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监督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协调公共场所、饮水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行政审批。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承担辖区卫生与健康执法。承担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服务窗口的日常工作。
  (九)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承担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家庭奖励扶助统计工作,督促指导区直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和指导卫生和计生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重要决定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研究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督促、指导全区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承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局交办的考核任务。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指导镇(街道)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人事股。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健康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干部推荐、考察、考核及评议等工作。
承担组织部、纪委和局机关党支部日常工作。负责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调指导行业纠风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全系统的工、青、妇等群团工作。协调扶贫开发、社会工作等工作。
  (十一)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区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地方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区卫生创建,统筹协调健康城市、健康镇村等建设工作,负责爱国卫生运动和卫健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城乡社会卫生管理、监督,组织实施农村改厕和除四害工作,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区委保健对象的保健工作计划,指导全区干部保健工作。负责区委重点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区直部门有关领导干部医疗保健管理工作,制订体检年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和保管保健对象健康档案,协调干部保健有关事务。协助组织落实重点保健对象的重大诊疗方案及诊疗措施。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区委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区计划生育协会挂靠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助政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优生优育等知识;发展人口福利事业;组织开展生殖健康咨询、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保险和协助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推动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计划生育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设秘书长1名(正股级)。
  第七条 区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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