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揭阳市揭东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区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城镇建设管理、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城市管理以及全区建筑业、房产业、住房保障、勘测设计咨询业等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
(二)拟订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国家强制性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贯彻实施;组织制定和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负责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建筑行业管理,指导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及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理以及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
(五)指导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全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负责组织编制城区供水、排水、生活污水等设施的专项规划工作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工程竣工的验收;负责城镇供水、用水、排水(除水利设施外)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
(七)负责房产行业管理,规范房产市场;指导房产开发经营、房屋商品化、城镇住宅建设、物业管理工作;指导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基金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监督。
(九)负责全区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库(站)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十)指导城镇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十一)拟订全区住房保障计划,指导、监督、考核全区住房保障建设工作。
(十二)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及技术引进,指导建材新产品的开发利用和推广;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制定行业科技发展、人才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行业对外技术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产市场及劳务合作。
(十三)依法实施城市环境卫生监察工作,处理违反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行为。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和风险管理,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信用联合奖惩,加快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自然资源局职责分工。
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及房地产权属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省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交易、房屋概况的统计和监测分析工作;负责全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配合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产交易统计信息报送和房屋核查工作。双方共享涉及房地产市场有关数据信息。
2、与区应急管理局职责分工。
(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中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并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2)燃气站(库)的安全管理以区应急管理局为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党群等工作;参与建设行业职称改革相关工作。
(二)财务审计股。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审计工作;拟订有关财务、会计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建设项目资金的报批及支付工作;负责建设系统财务等相关统计工作。
(三)建筑管理股。负责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拟订行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办法并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及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理、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含人防工程设计和监理)资质认定现场审查工作,负责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装配式建筑、新型墙材和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负责行业对外技术合作,引进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实施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工程项目报建、开工、竣工验收现场审查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管理工作;负责结建式人防工程从施工报建至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四)城乡建设管理股。指导城乡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城镇供水、用水、生活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库(站)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乡建设统计工作。
(五)房产管理股。负责房产行业管理,负责住房制度改革、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工作,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和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房产市场、房产开发经营、房屋商品化、城镇住宅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
(六)住房保障股。指导监督全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工作,拟订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有房产(含其他在管房产)的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七)行政审批股。负责受理本局面向社会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等工作;拟订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负责机关驻区公共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需现场审查事项由相关职能股室负责)和发证;承担与区公共服务中心及电子政务监察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协调;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权责清单编制、调整、完善、公开。
(八)综合执法股。负责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办理工作;负责法制建设、法规宣传教育、政策咨询及法制指导等工作;负责本系统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执法证件的管理;指导城市管理工作和城市环境卫生监察工作;受理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投诉;负责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和执法案卷检查工作。
(九)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股。负责编制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计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道路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管理;协调城市道路管网建设;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负责修剪、砍伐城市树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道路的市政、交通标志、路灯及照明等设施管理;指导户外广告、城区公交亭站牌等有偿使用市政设施经营权招投标管理和日常监管;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及城市公园管理;组织实施上级部门指定的重点项目建设。
第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