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环罚字〔2017〕第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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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2017年7月10日、11日查实,你司注塑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扩大规模。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17日向你司送达了揭东环罚告字〔2017〕第19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指出你司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的拟行政处罚意见和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
2017年7月19日,你司向我局送来《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辩意见》,请求我局从轻处罚,但所陈述情节不能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2017年8月3日,你司撤回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辩意见》,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上述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和揭东环罚告字〔2017〕第19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和你司《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辩意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扩大注塑项目规模的行为处以投资额(人民币331000元)2%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陆佰贰拾元整(662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8月7日
环保局地址:揭东区曲溪街道城金溪大道中段
联系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