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环罚字〔2018〕第15号
揭阳市光丰钢带有限公司:
地 址: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华安路
法人代表:詹旭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7750597025
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5月24日查实,你公司没有建设污泥贮存场所,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泥存放在车间角落。
你公司没有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建设贮存场所存放污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8年6月8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揭东环罚告字〔2018〕第15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指出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的拟行政处罚意见,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揭东环罚告字〔2018〕第15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11违法程度和情节第一项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6月21日
环保局地址:揭东区曲溪街道城金溪大道中段 联系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