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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06-26 09:2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东环限字〔2015〕1号

 

当事人名称:揭阳市揭东区曲溪东达泳漆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221600187753

经营者姓名:陈杰龙

经营场所: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路篦村

经我局联合揭阳市环保局、揭阳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部分生产废水从厂区西侧的排水沟排入市政排污管网。

以上事实有2015年7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图像证明材料和监测报告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2015年7月30日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单位)的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吊销排污许可证,并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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