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环责停字〔2016〕第4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 揭阳市奥斯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5200000006302
地址: 揭东区云路镇陇上村新科园陇埔路 法定代表人: 李潮光
2016年3月10日,广东省环保厅、揭阳市环保局会同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金属热处理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揭阳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揭阳市环境保护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金属热处理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即日起停止生产。你公司应依法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否则,我局将依法从严查处。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书的执行。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1日
联系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