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环责停字〔2017〕第3号
当事人: 蔡茂填
公民身份号码: 44052519**********
地址: 揭东区新亨镇仙美村
我局对你在揭东区新亨镇仙美村经营的小造纸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擅自安装3台小型造纸机械从事造纸加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7年4月17日《揭东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揭东府函〔2014〕183号文的要求,责令你经营的小造纸厂立即停止生产,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自行拆除生产相关设备。
如拒不拆除相关生产设备继续违法生产,拒不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将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通知的执行。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0日
联系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