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环责停字〔2017〕第4号
当事人:吴跃满
身份证号码: 44522119******5613
地址:揭东区曲溪街道圩埔社区工业区
2017年4月 29日晚上10时30分,我局联合曲溪街道对你在揭东区曲溪街道圩埔社区经营的废塑料流料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工场存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揭东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工场的无证排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工场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如你拒不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工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自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