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环责停字〔2017〕第5号
当事人:刘安龙(五金加工场)
地址:揭东区曲溪街道圩埔社区
经营者:刘安龙
我局对你在揭东区曲溪街道圩埔社区经营的五金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五金加工过程有废水产生,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到工场外水沟。
以上事实,经我局2017年5月4日调查核实,有《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五金加工生产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问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4日
联系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