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环责停字〔2017〕第6号
当事人: 蔡茂填
公民身份号码: 44052519**********
地址: 揭东区新亨镇仙美村
我局对你在揭东区新亨镇仙美村经营的小造纸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私自建设经营的纸厂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7年4月17日、4月28日《揭东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排污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自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9日
联系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