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环责停字〔2017〕第8号
当事人: 蔡加明(废化工桶加工场)
公民身份号码: 44052519**********
地址: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潭蔡村法定代表人: 蔡加明
我局对你(单位)在 揭东 区 锡场 镇(街道) 潭蔡 村(社区)的废化工桶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7 年 5 月 9 日《揭东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0日
联系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