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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06-26 15:21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东环责停字〔2017〕第10号

 

当事人: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英发胶合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03L240871749

地址:揭东区新亨镇硕和村工业区

经营者:倪旭升

  我局对你(单位)在揭东新亨硕和村工业区的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英发胶合板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没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7524日《揭东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没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你(单位)应依法办理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手续后,方可投入正常生产、使用。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2017524

 

联系电话:329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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