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环责停字〔2017〕第33号
当事人名称:揭阳市揭东区乐豪不锈钢制品厂
地址:揭东区曲溪糖厂内
经营者:林伟彬
注册号:445221600235941
经查实,你厂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揭东区曲溪糖厂内建设不锈钢制品加工项目。上述事实有2017年11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在曲溪糖厂内建设不锈钢加工项目即日起停止生产,并自行拆除相关生产设备。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电话:3295833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