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环限字〔2018〕第2号
当事人名称:广东九和制药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揭东开发区绿色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剑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7254564788
我局2018年5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排放口有生产废水排放,揭东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废水排放口取一水样。经监测,排放生产废水COD(1340mg/L)超过排放标准限值13.88倍,氨氮(30.76 mg/L)超过排放标准限值2.84倍。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报我局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电话:3295833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