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环限字〔2018〕第6号
当事人名称:揭阳市揭东光丰钢带有限公司
地址: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华安路
法定代表人:詹旭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7750597025
2018年5月24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建设贮存场所存放污泥,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泥,存放在生产车间角落。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于2018年6月15日前完成建设污泥贮存场所的整改工作,并将情况报送我局。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电话:3295833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