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环限字〔2018〕7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揭阳市裕丰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6904507290
法定代表人:邢城雄
地址: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横山路南侧横山公园北侧
2018年5月24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酸贮存池周围场地未采取防渗漏措施。
以上事实,有《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于2018年6月15日前完成废酸贮存池周围场地防渗漏措施的整改工作,并将情况报送我局。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电话:3295833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