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环责停字(2018)第7号
当事人名称: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云七村江剑养猪场
地址:揭东区云路镇云七村龟山
经营者:江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03 MAAUXAYM59
经查实,你场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完善,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场在揭东区云路镇云七村的生猪养殖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电话:3295833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