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环责停字〔2018〕第10号
当事人名称:广东德乐环保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地址: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桥头村中德金属生态城第一期8栋4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33792708X6
经查实,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擅自排放生产废水,且排放的废水中总铜、总锌含量超过《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2018年4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及4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执行,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电话:3295833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