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环责停字〔2018〕第11号
当事人名称: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鹏盛金属门窗厂
地址: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云七村白了河
经营者:江叙鹏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221600149175
经查实,你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金属门窗加工项目,至目前已基本完成生产设备安装及配套设施建设,尚未投产。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金属门窗加工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在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云七村白了河的金属门窗加工项目,即日起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并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自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电话:3295833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5日